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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珍贵文物的定罪与量刑探讨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盗窃珍贵文物不同于一般盗窃, 一般数额盗窃犯的定罪与量刑标准不适用于盗窃珍贵文物。在一般盗窃中,除“多次盗窃”外,主要是由数额大小决定犯罪和刑罚轻重。盗窃珍贵文物则是根据文物等级高低和情节轻重决定犯罪和刑罚。盗窃珍贵文物,又是可以适用死刑的两种盗窃犯罪之一。因而,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刑罚适用问题,有必要进行专门研究。

    所谓珍贵文物,根据“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三级以上文物为珍贵文物。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对一般盗窃珍贵文物的犯罪如何适用刑罚问题,刑法未作规定。由于盗窃珍贵文物具有特殊性,即它不同于盗窃一般财物,很难用经济价值计算,因而,刑法将其规定在一般盗窃之中,是否适当?对盗窃珍贵文物如何定罪与量刑?笔者将对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 关于盗窃珍贵文物的立法分析

    1、一般盗窃的定罪与量刑标准,不适用于盗窃珍贵文物

    盗窃文物的定罪与量刑,不适用一般数额盗窃犯的定罪与量刑标准。盗窃珍贵文物具有特殊性,一般不能直接用数额计算其价值。因而刑法将其与盗窃一般财产合并规定在同一条款里,是不恰当的。

    第一、盗窃一般财产的犯罪标准,不适用于盗窃珍贵文物。盗窃一般财物的的犯罪构成标准是“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由于珍贵文物的价值一般难以认定,用上述标准来适用盗窃珍贵文物,是十分困难的,也是不切合实际的。

    第二、划分一般盗窃的量刑幅度,也不适用于盗窃珍贵文物。刑法264条划分不同量刑幅度的主要根据是数额大小,即根据数额是否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决定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而珍贵文物难以计算和确定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因而在量刑时,是无法用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来适用刑罚的。

    2、将“情节严重”作为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情节,不科学。

    由于立法上把情节是否严重作为能否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标准,那么对有期徒刑来讲,也就再无法用情节来划分其量刑幅度了。对一般盗窃珍贵文物的,也就只能依据文物等级来划分情节轻重了。但我们认为从保持量刑标准的统一性来看,一般盗窃珍贵文物的量刑幅度也应以情节划分为宜。而以情节来划分一般盗窃珍贵文物的量刑幅度,这就又涉及到要把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标准进行修改问题,即应把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标准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这样在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中,就可以用情节是否严重来划分量刑幅度。但立法上没有这样规定,而把情节是否严重作为划分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标准,在长达15年的有期徒刑这个量刑幅度内,再无法用情节划分,只能称为一般盗窃珍贵文物的情况。我们认为,为了统一量刑标准,将来修改刑法时,对盗窃珍贵文物的量刑情节亦应作相应修改。

    总之,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定罪与量刑需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应当将盗窃珍贵文物从一般盗窃条文中分离出来,设立独立的刑法条文。并根据珍贵文物的特点,结合一般盗窃的量刑幅度,设立专门的量刑幅度。其具体设置构想如下:“盗窃珍贵文物,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二、 盗窃珍贵文物的刑罚适用问题

    关于盗窃珍贵文物的刑罚适用问题,既涉及到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适用问题,也涉及到有期徒刑的适用问题。要全面解决盗窃珍贵文物的量刑,首先必须解决这样两个问题:(1)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标准问题;(2)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的划分问题。关于划分盗窃珍贵文物的无期徒刑死刑的标准,刑法实际上已作了规定,即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是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标准。那么,对一般盗窃珍贵文物的量刑,当然只能按其盗窃文物等级和数量来确定刑罚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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