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论合理控制我国立法中的犯罪规模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我国目前正处在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这种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结构性变革,不仅对依附于旧结构之上的各种利益分配形成了根本冲击和强制重组,更带来了观念、秩序和人们心理准备上的诸种问题。面对这种状况,立法上的犯罪化倾向便在所难免,人们寄希望于通过刑法(尤其是通过适用重刑)去控制犯罪的思想也会表现得异常强烈与普遍。

  从我国刑法的补充、修改情况看,自1983年至1995年的10余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增补(包括分解设立)的犯罪新罪名就达80余种,从而使我国以立法形式确立的犯罪总量增加了将近1/2,其速度之快、规模之大,都是相当惊人的。不仅如此,这种大规模犯罪化立法的势头有增无减,如今还在继续。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及其后出台的《补充规定》和刑法(修正案)同样明显地反映出这种倾向。迅速大规模的犯罪化立法,虽然反映了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人们惩治严重危害行为(尤其是新类型犯罪和与传统道德观念冲突的行为)的迫切愿望和对社会安定感的强烈需求,但也不免有对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特点缺乏足够认识的盲目性成分。

  应该看到,转型时期社会问题急剧增多,是传统社会现代化过程中的一种规律性现象,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犯罪率的上升、越轨现象的增生,事实上都源于社会结构性变革所带来的价值冲突、利益失衡、权威“真空”和社会整合功能的缺损等。在这个时候,通过加速犯罪化立法虽然可以起到立规示范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弥补转型时期“规范丧失”的不足,但这种高速立规示范的过程,如果得不到司法上及时而强有力的呼应,其实际规范作用是不可能达到的,有时甚至还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例如,在我国体制转换的现阶段,出现了大量的越轨行为和经济上的乏范行为,人们将这些行为与刑法上规定的犯罪进行对比,发现它们对社会的“破坏力”基本相当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在转型时期,多数社会成员对危害性行为的敏感度有所放大,而宽容度则有所缩小),于是便纷纷要求立法者增补罪名,将其纳入刑法抗制的范围-这就促成了我国刑法中犯罪总量在短时间内的大规模增长。加之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地球在“变小”

  ,发达国家先进、完备的立法时刻在对我们产生着影响。因此,“与世界接轨”的口号也被借用来指导我们的刑事立法实践,我国以往的一些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以及刑法修正案,无不明显地表现出这种“接轨”的痕迹与倾向。但是,与迅速开始的大规模犯罪化立法活动相对照,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却受到了现时社会发展条件的严重制约。

  一方面,司法人员的刑事执法观念并没有因为立法内容的迅速变化而发生同步改变,致使对立法上已经确立的某些新类型犯罪的惩治,受到了执法者本身观念滞后形态的阻碍;另一方面,由于改革过程中人们价值观发生着重大冲突,一定范围内又存在着“观念双重”现象,致使对某些犯罪(尤其是立法规定的经济犯罪)的司法介入,较难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普遍认同,“严格司法”也常因缺乏应有的社会基础,而变得步履维艰。此外,由于我国是在社会财富、政治民主、社会文化“发展不足”的状态下进入社会转型时期的,因此,社会又不可能为司法上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全方位惩治,提供必需乃至充足的人力、物力上的支援和保证。如今,司法机关内部存在着人员不足、素质不高、经费缺乏、装备落后等情况,已经同大规模犯罪化立法所要求的大量、迅速的司法投入,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在社会财富严重不足的状况下,即使突破了观念障碍和各种非法律因素的阻力,司法机关也无力高速、有效地惩治立法上规定并仍在不断扩大的犯罪行为。由于受到社会财富原有基础及其积累过程的严格制约,国家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对司法的投入都不可能有快速的增长,在这种情况下,大规模犯罪化立法就只能加剧“纸面上的法律”与“现实中的法律”的差距,其结果,必然是造成被刑法所确认的犯罪在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而它们又得不到司法上全面有效追诉的“不正常”现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