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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刑权制度上的公正保障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所谓求刑,就是在法官作出被告人有罪的认定之后,检察官代表公诉机关综合案情提出对罪犯的具体量刑意见,至少应当确定一个较法定幅度更确定的量刑范围,合议庭应当对检察官的求刑意见在评议时充分考虑。

  司法实践中经常听到有当事人抱怨,相似的案情,类似的情节,在量刑上的差距却较大,特别是在缓刑的适用上有失公正。确实,有些量刑只要横向、纵向一比较就会发现有失公平,但似乎又未达到量刑畸重畸轻的地步。这样,抗诉很难得到支持,面对法官振振之词-“我有自由裁量权”,也只能徒叹奈何。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以为,关键在于缺乏一套具体可操作的监督机制。在此笔者建议不妨赋予检察官求刑权,从制度上保障检察官对量刑的参与和制约。

  为了保障求刑权的充分实现,笔者以为求刑这一法律行为应当导出以下三项法律结果:一、应当在判决书中列明检察官的量刑意见,以向社会公示;二、如果检察官的量刑意见遭否决,应当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理由;三、虽然我国不实行判例法,笔者以为无比较即遑论公平、公正,某一判决如果与同一法院作出的类似先例差距较大,而又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变更的理由,检察官可以此作为抗诉的依据,并得到支持。

  设立求刑权的目的在于:一、以检察机关参与量刑为手段,形成和保障社会各界对量刑的参与机制,保证了对生命和自由生杀予夺这一神圣行为的公开性、透明度,而远离暗箱操作;二、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恒定有效的纠正量刑偏差机制,还当事人以公平,树社会以正义。这里又涉及到另一个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建立行使求刑权的工作机制?基于求刑的目的,检察官的求刑意见本身当然不应该是随意的,而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操作程序。笔者注意到去年《检察日报》和《浙江检察》上曾经报道过引起广泛探讨的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实行“判前预测”的做法。判前预测是这样一个做法: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办案人员要对所办案件的性质、情节、适用的法律条文、被告人的量刑幅度进行预测,并把预测结论写入审结报告。当时,该做法主要目的是作为衡量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办案质量的标准,因此引起了争议,褒贬不一。但笔者以为将该做法作为检察官行使求刑权的工作机制来认识,应当有其现实意义。

  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谈到,即庭审本身带有许多不可知、不确定因素,对审查起诉办案人员原先认定的一些事实,及一些量刑情节,会因为被告方、辩护人新的证据的提出而被否定,那么判前预测就会丧失其准确性(这本身就是反对判前预测的理由之一,认为它有僭越审判权之嫌),但是否因此妨碍求刑的不可操作性?笔者以为不必顾虑这一点,随着检察改革的深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全面铺开,在判前预测的基础上,主诉检察官完全可以针对庭审出现的新情况,作适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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