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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和确认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贿赂犯罪腐蚀国家肌体,动摇社会根基,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惩治贿赂犯罪,始终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然而同时,它也是这场斗争的难点所在。作为一种权力型、智能型犯罪,其犯罪主体都具有一定的职务、权力、社会地位和影响,他们不仅可以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还能够利用职权与司法机关相对抗。而且,贿赂犯罪以言词证据为主要证据形式,往往出现“一对一”的情况,这给侦破工作带来了困难,在实践中存在着立案难、查证难、定罪难等各种问题。

  目前,贿赂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犯罪活动日趋猖獗、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反侦查经验日趋丰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仍然固守传统的犯罪理论、落后的侦查手段和保守的证据适用规则,势必阻碍反贿赂斗争的深入发展,无法有效地惩处、防止和遏制贿赂犯罪。所以,研究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方法,探讨贿赂犯罪证据的确认规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贿赂犯罪证据特点对证据收集与确认的影响贿赂犯罪证据是认定贿赂犯罪事实的依据和司法机关查处贿赂犯罪案件的基础,其自身特点影响着收集和确认的方法及原则。除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一般属性外,贿赂犯罪证据还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呈现出一些特殊性质。

  1、单一性从表现形式来看,贿赂犯罪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包括受贿人的供述和辩解、行贿人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一般很难收集到其他形式的证据佐证。因此,就贿赂犯罪而言,口供真正是“证据之王”。这就使我们收集和确认证据的工作始终紧紧围绕人及其供述或者证言进行,限定了工作方向(当事人)和工作方式(讯问、询问)。

  2、可变性贿赂犯罪证据都是人证,受各种客观因素和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表达能力、记忆能力的影响,证言失真的可能性比较大。同时,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因此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面对不同的司法人员,证据随时都会发生变化,具有不稳定性。所以,无论是收集证据还是确认证据,我们必须始终保持警惕,善于分清是非,去伪存真。

  3、隐蔽性贿赂犯罪证据深藏于当事人的记忆中,看不见、摸不着,而且无法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予以提取,收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另外,贿赂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常会制造一些假象,这也给证据的收集和确认带来了困难。

  4、双重性受贿和行贿是对偶性犯罪。受贿人的口供,在受贿案件中是供述,对行贿案件来说又成了证人证言。行贿人亦是如此。证据的双重性对行贿人的影响非常大,会使其产生心理压力,抑制作证意识。所以,我们在向行贿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避免造成不利后果。

  5、有限性贿赂犯罪的直接作案人员比较少,一般只有两个人:受贿人和行贿人,既没有被害人,也往往没有第三名直接证人,因此在大多数案件中,都会形成“一对一”的局面,这对我们构筑证据体系十分不利,也对我们准确确认证据效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直接证据的有限性也使我们必须努力收集间接证据,通过诸多间接证据的交叉印证证实犯罪的必然存在。

  二、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原则收集证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因为,只有掌握足够的证据才能对证据进行综合研究和科学分析,进而对贿赂犯罪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为了保障证据收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合法收集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是办理任何案件都应当遵循的首要原则,对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工作而言,这一点格外重要。贿赂犯罪证据主要靠人来提供,而人是世界上最复杂的动物,要获取人的口供绝非易事。况且中国历史上一贯奉行“酷刑主义”,强调的是“不打不招”,这种思想仍然对少数司法人员发挥着作用。此外,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哄、吓、骗”这些非体罚的违法逼供方式,也应该引起我们的警惕。总之,收集贿赂犯罪证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否则不仅证据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也将严重损害到司法机关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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