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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情报网络建设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生活的日益发展,检察机关同职务犯罪的斗争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职务犯罪活动的手段更趋隐秘,智能化程度更高,反侦查手段也更强了。同时,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日臻完善,刑事法律的修改和逐渐与国际接轨,又给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与职务犯罪活动作斗争,传统的侦查手段已经日渐滞后并显出它的不适应性。更新思想观念,探索侦查职务犯罪活动的新机制、新手段,强化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建设,应当而且必须提上议事日程。

  一、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的必要性

  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之所以必要,实质在于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实践的客观需要。

  首先,是转变侦查模式和适应侦查工作新形势的需要。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史上,曾经出现过三种不同的侦查模式:神示主义侦查模式,由供到证侦查模式和由证到供侦查模式。前两种侦查模式,随着社会和法律制度的进步,已经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所摒弃。由证到供侦查模式的确立,已经成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标志。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

  但从侦查实践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反贪侦查模式,基本上还是沿用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整个侦查活动基本上都是围绕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进行的。导致这种现象产生,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法律规定的原因,更与我国侦查工作的现实条件紧密相关。侦查机关在机构建制、人员素质、侦查水平、专业知识、科技手段都远远不能适应现代侦查工作的需要;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自身特殊性,如犯罪嫌疑人作案智能化、关系网盘根错节、专业性程度高、反侦查能力强、证据呈现“一比一”的特征等,都迫使侦查人员特别关注口供,力求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来突破案件。

  随着1997年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行实施,尤其是其中关于辩护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的规定,必然导致我国侦查模式、侦查程序、侦查体制的重大变革。沿用过去的侦查方式,已经严重背离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而要实现侦查模式的转变,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既涉及到侦查人员自身观念的更新,也涉及到技术装备和技术手段的投入和运用;既亟须侦查方式的彻底变革,又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健全和完善。在现行刑事诉讼体制下,在当前检察机关侦查体制和资源配置条件下,建立职务犯罪情报网络,强化侦查工作中情报的收集与运用,不失为改变侦查工作被动局面、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和侦查效率的一个重要途径。

  其次,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长期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建立的条件下,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从宏观来看,构建专门的情报网络,广泛而大量和有系统地收集职务犯罪情报,有助于及时了解和掌握犯罪动向、特点、规律,确定侦查打击的目标和重点,预防职务犯罪,并为个案侦查提供丰富的资料积累,取得侦查工作的先机。从微观来看,或者从个案侦查来说,有关案件的情报资料越丰富、具体,对于侦查人员准确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选择侦查途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某些案件来说,由于长期经营的必要性,需要侦于从检察机关一接受举报线索开始,就存在举报内容不具体,线索不存在可查性或可查性不强,也需要暂时存查,以待更多的资料积累或者运用侦查手段收集更多的情报。

  再次,是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需要。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如侦查人员的素质、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等等。但是侦查实践证明,举报线索和情报信息的详细具体程度,以及侦查人员对该线索相关情况、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的程度,对于侦查人员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选择侦查途径,制订侦查计划,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侦查人员掌握有关举报线索的情报越翔实,侦查人员对线索的分析判断就越准确,相应所采取的侦查措施就越具有针对性,所收到的侦查效果就越好。更重要的是,在线索初查或案件调查过程中,详尽的犯罪情报,往往可以制敌于先机,牢牢掌握侦查的主动权,并达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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