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简析犯罪嫌疑单位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主体消亡的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单位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客观社会现象,修订后的九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及分则中对单位犯罪的构成和处罚作了明确的规定,确立了追究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之后,全国人大及“两高”又对查处单位犯罪案件中的一些具体情况作了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还会出现疑难问题。现在我们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一是犯罪嫌疑单位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移送审查起诉前,经申请后注销。我院在审查该案有关证据材料时发现该犯罪嫌疑单位已消亡,遂建议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单位撤回起诉。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单位经申请后注销,我院只得对犯罪嫌疑单位作出不诉的决定,单独将该案的直接责任人员起诉至法院。三是在审判阶段,被告单位经申请后注销,法院只得裁定终止审理,或对被告单位判决无罪。以上的情形阻断了刑事诉讼进程,给刑事责任追究的法律实施带来困难,造成单位犯罪规避法律制裁的漏洞。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及其立法精神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单位非法利益,经单位决策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由于单位犯罪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从而严重扰乱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对国有、集体、个人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应采用“双罚制”,即对犯罪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刑罚。

  该规定的立法精神一是为了大力打击单位犯罪;二是为了减少和降低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社会危害;三是为了有力遏制和预防单位犯罪的发生,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管理法规的尊严,确保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活动的有序进行,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 犯罪嫌疑单位在查处过程中消亡及其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单位消亡,笔者认为,是指在查处犯罪嫌疑单位过程中,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包括立案前),因故被工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丧失单位犯罪主体资格。

  (一)。犯罪嫌疑单位消亡的主要情形

  1. 犯罪嫌疑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难以为继,或因案发经营者被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经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导致犯罪嫌疑单位消亡。

  2. 犯罪嫌疑单位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恶意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或故意违反工商管理条例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致犯罪嫌疑单位消亡,逃避法律处罚。

  (二)。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单位的消亡虽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但是,法律后果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嫌疑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丧失,刑事责任因罪责承担者的消亡而终结追诉。法律又不允许因犯罪嫌疑单位消亡无从追究犯罪嫌疑单位的刑事责任,而加重同案直接责任人员罪责的做法。法定的“双罚制”变成了尴尬的“单罚制”,这根本与立法精神相悖。

  此外,犯罪嫌疑单位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还导致了很多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一方面,会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国民经济的发展,给国家、集体、个人和社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另一方面,一旦此类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愈演愈烈,将会极大地挑战我国法律的严肃性,造成法律的不平等适用。

  三。对策

  如何预防及应对犯罪嫌疑单位在查处过程中消亡,使法定的“双罚制”得以实施,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解决。

  (一)。加强合作,联手办案。

  有关的办案机关在查处单位犯罪的过程中,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从而有效预防规避法律行为的发生。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