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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刑事追究者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一、律师帮助的意义及其实现的国际标准

  司法公正是现代文明的一项基本要求。为了实现司法公正,现代刑事诉讼形成了民主而合理的诉讼格局,其主要特点是:控、审分离,控、辩制衡,审判独立无偏。很显然,这三个特点是互为关联的。审判要做到独立无偏,必然要求控诉和审判之间的职能分离,要求控诉和辩护之间的平等制衡,反之,没有控、审分离,控、辩制衡,审判的独立无偏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如果立足于现代刑事诉讼的整体构造来看问题,那么要通过控、辩、审三方的合理互动实现现代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辩护一环实属至关重要。

  被刑事追究者所享有的辩护权,是一项普遍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一项规定:“凡受刑事追究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解读这一规定,至少可以获得三个明确的信息:(1)辩护权是一切受刑事追究者所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2)辩护权是无罪推定原则和公平审判的基本要求,以及(3)辩护权的实现需要各种切实有效的保证措施。

  那么,什么是宣言所说的“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呢?查阅国际人权文献的规定,我们可以列举出许多,如有权迅速而详尽地被告知被指控的性质和原因,有权亲自出庭受审并为自己辩护,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受审时间不得被无故推延,在不懂法庭语言时有权获得帮助,等等。应该指出的是,在所有这些保证措施之中,获得律师的帮助的权利最为重要。由于被刑事指控者往往处于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的被羁押状态,其所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公权,同时也由于现代诉讼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程序设计,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巧,可以说,如果没有律师的帮助,被刑事追究者就不可能在与刑事追究者或指控者对等的意义上充分有效地实现自己的辩护权。获得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是被刑事追究者行使辩护权、避免权利受侵害的最佳手段。这也就说明了在国际人权文献中被刑事追究者的辩护权总是与律师的帮助相提并论的原因。

  律师的帮助对于被刑事追究者辩护权的实现至为重要,但是,律师的帮助要服务和满足于被刑事追究者有效辩护的要求,同样需要具备各种基本的条件或要求。在这方面,比较概括的规定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3)中的b、d两项,它们同属受刑事追究者平等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其中,b项规定:受刑事追究者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d项规定:受刑事追究者有权“亲自在场接受审判,自行或者通过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进行辩护;在他没有获得律师法律帮助时被告知享有这一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并且在他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律师费用时免除其费用负担。”《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3)中重申了上述权利,其中b项规定:受刑事追究者“为准备辩护,应有适当的时间和便利”;d项规定:“自行或者由自己选择的律师协助进行辩护,或者如果他无力支付法律协助的费用,则为公平的利益所要求时,可予免费。”《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2)中也确认了上述权利。比较详尽的规定则可见于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于1990年9月7日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下称《基本原则》)。按照这一文献,为了确保被刑事追究者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各国在立法和法律实践中应努力达到以下一些方面的标准:

  1、完整而平等地获得。所谓“完整”,是指被刑事追究者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等)都有权请求由其选择的律师提供辩护帮助。所谓“平等”,是指各国政府应不加区分-即基于种族、肤色、民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见解、原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状况等原因所作的歧视-地为受其管辖的一切人提供平等有效的律师帮助的程序机制。(《基本原则》第1、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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