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分类制度是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深入进行中外罪犯分类制度的比较研究,对推进我国正在进行的罪犯分押、分管、分教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中外罪犯分类制度的比较
(一)从分类制度的历史沿革上比较
国外罪犯分类制度产生于16世纪末。一般认为是1595年、1597年荷兰建立的男犯监狱和女犯监狱。这种模式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此外,英国16世纪中期,也建立了矫正院、感化院。这可以认为是罪犯分类制度的萌芽,从罪犯分类制度的分期上看,这是初创阶段。这一阶段一直持续到18世纪末。最典型的分类制度是美国。1773年,美国建成沃尔特街监狱,监狱根据囚犯的性质分别关押。经过近3年世纪的发展, 国外罪犯分类制度进入形成时期,尤其是具有监狱改革里程碑意义的宾夕法尼亚制和奥本制在美国诞生。这对世界罪犯分类产生了广泛影响。此间,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大力推进包括罪犯分类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监狱制度改良。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自1846年起,国际监狱会议在罪犯分类制度的发展中起了积极推动作用。罪犯分类制度的创新从20世纪初开始,大约持续了50年。罪犯分类工作创造了诸如矫正、康复的多种模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罪犯分类制度同其他社会政治制度一样得到较快发展,是罪犯分类制度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罪犯分类制度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科学性、组织性的特点。罪犯分类方法、体系、理论得到全面创新。从国外罪犯分类制度的历史沿革上看,其历史分期具有明显阶段性。
我国的罪犯分类制度的阶段性也很明显。只是现代意义上的分类制度起步很迟。
我国监狱制度肇始于夏,历经各代封建王朝,及唐而盛。然而19世纪,西方各国罪犯分类制度已进入形成期时,我国还仍“沿用唐律”,监狱制度陈腐落伍。直至清朝,在刑罚体系中,仍沿袭笞、杖、徒、流、死五刑,并且继续实行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清末,“始倡改良司法监狱之议”。光绪28年(1902年),山西巡抚赵尔巽奏准各处通设罪犯习艺所,收军流徒等罪犯人习艺所习艺,依罪行轻重,而定时间长短。第二年,遣、军、流、徒便改称为“收容所习艺”。这样,“中国近代的徒型从此诞生”。由此可以认为,清末光绪年间,中国监狱制度中的罪犯分类有了初步萌芽。
清末宣统二年(1910年)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草案《大清监狱律草案》诞生。该《草案》虽因辛亥革命而未能颁行,但对中国近代监狱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其中,对罪犯的分类规定明确具体。《草案》注重了罪犯的性别、年龄、罪质以及个人特点,由此,把监狱分为男监、女监,依据自由刑的种类设置徒刑监、拘留场、留置所,实行分房制,开辟“特设监狱”拘禁18岁以下的刑期满2月以上的少年犯。同时, 《草案》要求对接收的囚犯必须“调查其身格及个人关系”,即调查囚犯的相貌、年龄、出生、职业、经历、性格以及社会关系等等,从而确定对囚犯行刑处遇的标准。《草案》对犯人的教诲也体现了教育刑个别化原则。如根据囚犯的表现,分别给予增加接见次数、自备文具、阅读自带书籍等奖赏或叱责、禁止接见、停止运动等惩罚。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于元年颁布《暂行新刑律》,规定自由刑分为徒刑、拘役两种,皆采用劳役制。其后陆续颁行了一些监狱改良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监狱规则》,依《规则》,各徒刑监、拘役监、幼年监、女监等,在同一区域内,应严分界线。
然而,清末民初监狱仍未摆脱旧监狱的酷刑、腐败况况,对罪犯分类亦是粗放的,根本谈不上科学。
直至新中国的成立,中国监狱制度才真正走上文明的轨道。不过,分类制度的推行仍处在低水平上,按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的规定及以后的实践,我国监狱分为监狱、劳改队、少管所、拘役所、看守所。罪犯分不同类型进行关押。直至80年代,上海的部分监狱开始罪犯分押、分管、分教的试点。此后,不少监狱也相继尝试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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