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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近年来,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且呈现上升的发展趋势。这一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关系,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严重地危害着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是一种严重地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为了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我们对重庆市荣昌县检察院办理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据荣昌县检察院的统计表明,从2000年至2003年,该院共办理私分国有资产案7件,涉及犯罪金额360万元,违法金额400万元。特别是2001年就办理该类案件3件,涉案金额170万元,违法金额200万元。反映出该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疯狂性,应当引起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高度重视和警觉。

  一、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主要特点

  1、从表现形式看,具有对内的公开性和对上的欺骗性。从办理的案件来看,除了有整个单位成员之间的私分外,还存在以本单位为主,伙同外单位进行私分的,这类案件通常是经单位领导或领导集体决定,在单位内部是公开的秘密,而对上级部门和外单位又是隐蔽的,常常是用单位小金库的钱或不正当手段套出的钱来实施私分。虽然单位大多数职工并未参与决策私分公款,甚至很多人只知道是领取奖金、补贴,但参与私分的人绝大多数都存在着不领白不领,哪管其钱款的来历,对私分国有资产持放纵态度。一些单位的负责人明知是国有资产,却钻“法难责众”的空子,大肆私分国有资产,致使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在一些经济条件好的部门和单位蔓延。

  2、从私分的国有资产来源看,表现为来源各异,性质复杂。在办理的7件案件中,私分的款有帐外收入、生产基金、帐外帐款、加价款、对外加工收入、回扣、套出的公款、业务费等,甚至有些是单位营业收入、单位成本、应上交款等。由于存在一些资金来源难以认定,把单位职工的资金福利、保险、养老金、经济效益混为一谈,这也就是当前对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打击不力,查处难的重要因素。

  3、从发案的单位看,此类案件多发于一些国有企业。如供电、电信、粮食、卫生等。实际上,从受理的案件线索来看,一些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也存在着私分国有资产的作法,这些单位通过虚列开支、隐瞒收入等手段,而设立帐外帐,进而以职工福利、奖金等名义私分给单位职工,只不过是存在着私分多少的区别。有的是单位领导或个别财务人员参与私分,而构成了贪污罪。

  4、从私分的手段上看,具有普遍共享性。都是以职工福利、股东补贴、奖金、岗位工资、考核奖等名义私分给全体职工,有地甚至无需任何名义,直接登记造册,将公款私分给职工。

  5、从私分的数额上看,单位私分少则二、三十万,多则几百万元。而个人所得的金额也由六、七千元至八、九万元不等,因单位的规模大小而定,且有的是人均平分,有的是单位领导分大头,一般职工分少数,分配标准都是由少数决策者来确定。

  二、诱发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原因

  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是一种新型的职务犯罪案件,是97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罪名。作为检察机关也是近年来开始接触并办理了一批该类犯罪。该罪作为一种单位犯罪,其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不向其他刑事案件那样“看得见,摸得着”,往往容易被忽视。并且通常以奖金、补助、福利的形式掩盖着其犯罪的行为和目的。致使人们产生了一种错误观念,“灰色”收入高的单位就是效益好的单位。而这种收入在一些部门就是通过私分国有资产实现的。当前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出现了上升的势头,其诱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方面来看,主要是旧观念在人们认识上形成的误区,缺乏监督以及企业改革、调整不配套产生的负面效应等。

  1、认识上的误区。这是诱发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最主要的原因。对发生的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的单位,其单位的负责人都是事后才知道其作法是构成了犯罪。事前均认为是为单位职工谋“福利”,而且是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钱是大家的,也是大家参与分的,领导也没有多领一份,没有将公款私下放入自己的腰包,何罪之有?作为单位职工普遍认为,单位发给的各种奖金、福利肯定有文件规定,又有领导签字,造册发放,这有什么不合法?何况长期以来干部职工中形成了“过节过年要发奖金”的习惯,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是单位福利好的体现。该院在办理荣昌县某某公司私分国有资产案件中,该公司将销售的物质款以及技术指导费等36.8万余元不上单位帐,以奖金、过节费或无任何名义私分给全体职工。直至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该公司才知道了滥发奖金也要构成犯罪。由于存在上述认识上的差异,检察机关查办这类案件时,工作阻力特别大,干部职工对退赔私分的公款有较大的抵触情绪。作为查办案件的检察机关,必须认真作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要重点从案发单位奖金、福利的来源、性质入手,加大对这一罪名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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