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责任基础构造比较(3)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关于(非)刑罚化的问题,主要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大量经济犯罪的非刑罚化。实际上这才是现时刑事犯罪(非)刑事化的最为重要的内容。非刑罚化的提出是在一定背景下提出的,即非刑罚化的提出主要是由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一些犯罪行为的个人责任较难认定,但行为又确实危害社会公益,对其一一查证难以保证司法机关的高效率运作。为此将侵权行为非刑罚化成为一种时论。例如,1977年摩尔斯教授在其《就犯罪控制问题给美国总统的公开信》中建议,采取行政刑法制裁上述行为。譬如,对于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建立专门的行政机构,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授权可以采用除徒刑以外的其他刑罚方法。必要时可以移送法院按照刑事审判程序判处其他刑罚。但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这种意义上的非刑罚化只是作为理论形式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至少在目前的刑事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条件下,其不具有普遍意义上的效力。恰恰相反,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文化背景、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律传统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刑事责任的刑罚化仍是罚则的主流。二是轻刑化的问题。其既包括较轻刑种的适用,也包括较短刑期的适用。综观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可以发现,侵权行为的刑罚化是有一定规律的。

  (二)刑事立法以及刑事司法的原则

  刑事干预的必要性首先是与整个社会的经济增长和法律文化程度相统一的。在传统的社会观念认知状态下,人们大都断定如果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有,给予智慧财产的创造人以完整的法律保护会遏制知识的传播和应用,会影响本国的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由此也积极反对刑事干预领域的展拓,这种理论被称为知识产权的“弱保护理论”。其理由在于:弱保护可以(1)有利于降低成本;(2)有利于节省国家资金;(3 )有助于减少依赖性;(4)有助于推进地方工业。对此, 已相继有学者提出相左的论点,认为上述论点缺乏实证性。弱保护会直接导致下列现象:“在有效保护的国家,未经授权的复制发明、有创造性的表述和不适当地披露商业秘密是非法的行为,人们常用‘侵权’一词。在没有有效保护的国家,那些行为是合法的,或者尽管非法但被容忍,一个更好术语适当盗窃”(注:参见刘茂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其所导致的结果便是制度安排在先,观念思维滞后。

  我们认为,首先应对于“弱保护”的提法本身进行分析。弱与强是一对互为矛盾的范畴,它有绝对性的一面,同时更具有相对性的一面。同样的保护状态,如果适合了本国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实现了法律公正和效益的均衡,便应当属于实质的强保护(尽管从要件横向比较,其保护形式较弱)。

  其次,上述“弱保护”理论应包含两方面的内容:(1 )某些侵犯知识财产的行为在强保护国家看来是侵权行为,在弱保护国家被认为是合法的;(2 )某些侵犯智慧财产的行为在弱保护国家看来也是非法的,但却被容忍。

  对于第一种弱保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规范国内市场以及保护公民个人合法权利而言,弱保护状态是消极的。以专利权为例,弱保护论者认为强保护有可能阻碍市场竞争机制,造成产品价格过高。实际上,这种观点不一定具备实证性。在繁荣的市场中,产品适用价值的可替代性是广为存在的。专利产品一旦大大高于自身价值,必将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此外,弱保护的弊端亦十分明显,其非但不能减少技术取得障碍,而且由于不存在技术许可使用等规范,某些技术无法被利用,反而限制了技术的利用和发展,此类案例至今仍时有发生。其另一弊端表现为弱保护是以牺牲智慧财产开发的有效的激励机制为代价的。在弱保护的状态下,刑法的保障功能和威慑功能受到极大限制,严重侵权行为无法得到根本遏制,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最终保护。对这种形态实施强保护是必需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