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7年3月修订的刑法典中,金融犯罪被分为两部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分则第3章第4节、第5节。)这样的划分突出了金融秩序本身的重要性,符合金融犯罪的行业特点。但是,绝大多数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都具有欺诈的性质,任何金融诈骗犯罪也都同时破坏了金融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说,绝大部分金融犯罪都属于金融欺诈的范畴。
为了透视近年来金融犯罪的特点与趋势,笔者对79个已公开的金融犯罪案例进行了分析研究,(注:李孟书、文盛堂:《金融营运与犯罪警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196页。)现将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一、金融犯罪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的危害
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中的刑事犯罪。金融犯罪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律秩序到底有什么影响?到底该怎样理解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种潜在的误解认为,金融犯罪主要是危害到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认为金融安全就是金融机构的安全,就是银行金库中现金的安全。其实,这种说法并没有真正理解金融犯罪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构成的巨大危害。
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包括两个层面:首先,金融是整个社会经济的核心,是所有经济活动的纽带。因此,金融安全和秩序既包括金融业之内的安全稳定、合法有序,而且包括了由金融业所连接起来的各行各业的安全稳定和合法有序-这是从范围的大小来看,金融安全和秩序的实际范围远远大于金融业本身。第二,金融业不仅是物质财富的集散地,而且是各类风险和盈利机会的集散地。因此,金融秩序既包括有形物质财富的安全稳定的运作以及合法有序的流动,也包括了信用、信心、信誉、信任这些非物质要素-这是从秩序的性质来看,金融秩序既有物质性的一面,又有非物质性的一面。
从这一理解出发,我们便可以这样把握金融犯罪对金融秩序所构成的危害:
1.从最狭义的角度看,金融犯罪首先会造成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不良资产和坏帐损失。
按照新的贷款分类方法,所谓不良贷款就是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注:见《贷款风险分类原理与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4月版,第160页。)它们的损失概率分别在30~50%、50~70%、95~100%.在形成不良资产的所有原因中,金融犯罪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们的79个案例中,直接或间接造成金融资产质量下降的具体金融犯罪至少有: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贪污犯罪、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挪用公款犯罪、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的违法办理金融业务造成金融资产严重流失的犯罪、金融票据诈骗以及贷款诈骗犯罪等等。这些犯罪的分布情况如下:
附图{图}
由表1可见,这些犯罪都在不同程度上构成了危及金融资产质量的重要原因。其中,贪污、挪用公款、受贿等犯罪给金融资产安全和质量效益造成的危害不言而喻。应当特别注意的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玩忽职守违法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的行为,以及各类票证诈骗、贷款诈骗行为,都极大地威胁到金融资产的安全和有序。当然,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不能仅仅归咎于金融犯罪。除了金融犯罪以外,还有自然因素、市场因素、政策性因素等。
2.进一步看,金融犯罪还对与金融机构相关的非金融行业、企业的资产安全构成危害。
金融犯罪的危害后果具有连锁性、放射性、渗透性。金融犯罪是发生在一个国家经济中枢的至害因素,它的危害天然地超出了金融业本身。金融犯罪的这种连锁性是通过以下几种形式实现的:(1)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等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方面的犯罪,直接造成受骗的机构投资者和投资公众的财产损失。(2)有些票据诈骗、假冒信用证诈骗、伪造单据的信用证诈骗、伪造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等犯罪,都可能造成银行开户单位、结算户的资金损失或货物损失。(3)违法发行股票、债券、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等证券欺诈,都可能使证券市场中各类投资者遭受财产损失。(4)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诈骗犯罪,本身就会连带出凶杀、伤害、纵火、投毒等暴力犯罪,使被害人遭受不应有的人身、财产损失。(5)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客户资金供个人使用的犯罪,既可能将挪用款项用于赌博、贩毒、走私、购买换取假币等其他非法活动,并带来相应危害后果,还可能使客户失去有效运用资金的最佳时机,给其带来经济损失。(6)洗钱作为金融犯罪的一种形式,其扩张性更是显而易见。洗钱不仅为贩毒、恐怖活动、军火走私、有组织犯罪企业提供“燃料”,还给发现证实原始犯罪的司法活动制造了巨大障碍。社会每年不得不在打击、防范这些贩毒、走私、恐怖活动方面投入巨额资金。(7)即使是直接以金融机构为犯罪对象的犯罪,也可能殃及非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例如,贷款诈骗行为不仅是欺骗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而且必然殃及担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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