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浅议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摘要] 财产权利是个人权利的基础,私有财产权已成为现代人权的重要内容,物权作为财产权的两大基石之一,应加强其刑法保护力度,从而切实地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本文从物权上的所有权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刑法对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的现状,指出其缺陷所在,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几点完善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 财产权,物权,所有权,刑法保护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对象的,能带来社会生活利益的全部权利即通常所说的产权,包括物权、债权和其他财产权(如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中的物权主要是为大陆法系的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的有体物的财产权利,[1]和债权一起构成财产权的两大基石。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它的支配方式,所有人和使用权人在依法行使其权利时,一般不需要取得义务人的同意,也不需要义务人的辅助。[2]物权一般分为三类,即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相对于权利内容受到限制的其它物权而言(如土地使用权等),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其它物权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权的权能,没有法律的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其他物权人不能行使处分权。

  从这三个概念中可以看出,所有权是财产权的核心,新宪法修正后,要想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落到实处,加强对所有权的刑法保护无疑对整个私有财产的全面、充分的保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在整个财产权的保护面前竖立起一道最坚实的屏障。

  一、刑法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正当性理由

  《宪法》赋予了公民在政治、社会、个人生活等方面的基本权利,而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并称为公民三大基本权利的财产权作为公民社会生活方面的主要权利越来越受关注和重视。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对现行宪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规定作出了重要修改,进一步明确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此举在笔者看来至少具有以下二点意义:第一,肯定了私有财产应有的法律地位。以前的宪法仅仅停留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的层面,而比合法收入含义更为广泛的私有财产被忽略了,从而使得大量而普遍的私有财产在宪法和法律上没有合法地位,这次宪法修正案使得这种尴尬的状况有所改观。第二,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新的发展动力,并因此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私有财产已成为中国财富的主要组成部分,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使我国经济获得更长久的发展。我们必须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权的科学内涵,充分地保护好公民的私有财产。但私有财产并非一个空泛的概念,物权就是它最主要的法律内涵。物权正式付诸于成文法典是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可见,它一出现就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而所有权作为物权的核心权力更应受到保护。然而与欧陆国家在私有财产所有权保护方面走过的道路不同,新中国成立前经历了几千年的奴隶制统治,在这种封建统治中对公权益相当重视,而对私权利、对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则缺乏严格的制度予以调整和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个人权益受到空前的重视,但由于受封建传统的影响,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走了不少弯路。公民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生活中公民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屡屡遭受不同方面的侵犯更凸显出法律对其保护的苍白无力,甚至经常出现以社会公共利益需求为理由,借政府公权力之手为商业利益群体违法征用农民土地和滥拆居民住房事件,将公民财产所有权遭受侵害的一幕幕演绎到了极致。在第一次规范(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不能进行强有力的保障的情况下,刑法这作为其它部门法的补充法和保障法的第二次规范应挺身而出,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所有权贡献出自己应有的力量。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