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系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供电工作一直由国有控制,独家垄断经营,缺乏竞争机制,部分电业职工不能端正思想,利用行业优势吃拿卡要,违规违纪,导致犯罪,严重影响了电业部门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也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在电业部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为此,我们对近年来渑池县检察院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
供电企业职务犯罪特点
近五年来,渑池县检察院共查处电业系统职务犯罪9起,其中2000年3起3人,2002年2起2人,2003年2起2人,2004年1起1人,在这9起职务犯罪案件中,贪贿类案件6起6人,渎职类2起2人。通过分析发现其有以下特点:
1、发案人群相对固定。在查处的这几起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人员全部是基层站所的负责人及一线收费人员。
2、作案年龄有其独特性。查处的8名嫌疑人中,40岁左右的5人,25岁左右的3人,30—40岁的没有一人。
3、有明显的过渡期。一开始,这些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工作都是比较负责的,但过一段时间后,就开始利用职权,利用特殊岗位便利搞行业不正之风,并由不正之风逐步演变为腐败,进而引发职务犯罪。
4、发案单位多集中在小厂、小矿比较集中的乡镇基层站所。查处的8起案件全部如此。因为小厂、小矿多为私人经营,而部分私营企业主又唯利是图,希望用最少的投入以捞取最大的回报,因此不惜铤而走险,对这些手握实权的“电老虎”实施贿赂,以达到其非法目的。
5、职务犯罪类型以贪贿类为主。在查处的8起案件中,贪贿类6起,占75%,其中挪用1起,贪污电费1起,贪污用电增容费及工程施工费1起,利用职权为私营小矿偷电提供便利收受贿赂3起;渎职类犯罪2起,均为无视规定违章供电。
供电企业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人员素质偏低。部分电业职工对所处岗位和手足权力缺乏正确认识,平时又不注重学习,缺乏系统的政策法规教育,使世界观、价值观扭曲。
2、供电系统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内部审计落实不到位,对违法乱纪职工处罚力度不大,在一定程度上纵容、包庇了职工职务犯罪行为。
3、在体制转轨过程中,制度建设跟不上时代发展要求,同时监督不力使制度和管理上出现真空或漏洞使行业不正之风有所抬头,腐败分子有机可乘。
4、个别领导对下级违规、违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闻不问,或只停留在口头批评上,不调查、不处理,为维护单位形象,对上级部门的检查进行通融袒护,使原本只是违纪的行为发展成为违法造成职务犯罪案件。
5、由于大部分地区都实施了电网改造,逐步完善了制度,使电费管理逐步正常,电费管理漏洞相应减少,而随经济发展各种厂矿企业及个体经营各种临时用电及用电扩容越来越多,但由于基层站所分散,监督不到位,就为部分站所负责人贪污用电容费,及工程施工款提供了便利。
6、部分电业职工心理失衡。由于长期的垄断经营,给电业职工形成了行业优越感,部分人养成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作风,而部分群众不明白电业工作流程,为达到目的不惜请吃请喝,甚至送礼行贿。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分电业职工看到社会上能力比自己不强的人,比自己有钱,过得潇洒,而心理失衡,盲目攀比,而利用职权捞钱,明知贪污、挪用电费、以电谋私是违法、违纪行为,却仍要铤而走险,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理,在工作中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从最初的吃喝,贪小便宜逐步发展到胆子越来越大,导致最终犯罪。
供电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对策
党中央于年初下发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实施纲要》,为在供电系统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指导。供电企业职务犯罪有其特殊性,只要我们认真对待,研究他的特征,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的力度,加强对特殊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规范和约束他们的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就一定能杜绝电业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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