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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及防范对策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电子化的快速推进,目前我国刚加入国际WTO组织,又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确立和金融机构的改革这一特殊阶段,金融领域中各种新型犯罪也层出不穷。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减少和避免国家、企业免受不法侵害,第二次全国经侦工作会议提出的建立和完善“预警、防控和协作”三大机制就有了急为迫切的现实意义,如何提高管理水平,加大惩治的有效性,提高对金融犯罪的防范能力,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我结合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实际,对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和防范对策,提出一些个人看法和想法。

  一、新型金融犯罪和传统金融犯罪的关系及区别

  新型金融犯罪的概念。所谓“新型”,是相对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第五节、特别刑法、附属刑法中所禁止的,或与这些被禁止的金融犯罪行为相类似的,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而言的,即是指当前的金融犯罪具有与以前传统金融犯罪所不同的新的因素。这些新的因素大体上可归纳为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等方面,成为新型的金融犯罪。新型金融犯罪与传统金融犯罪的关系。新型金融犯罪是社会经济高度现代化、高度社会分工下呈市场化、商品化的条件下,随着现代经济秩序、经济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一类经济犯罪。新型金融只能存在于经济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而传统的金融犯罪既存在于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也可存在于计划经济形态的社会。两者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传统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大多为自然人,而且犯罪主体不需要有什么特殊的身份条件。而新型金融犯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而且犯罪主体大多需具有特殊的身份条件,属于智能犯罪、职业上的犯罪。2、违法结构模式不同。传统金融犯罪大多属于自然犯,也即其犯罪之恶是人们通过社会常识和伦理道德就可以评价的;而新型的金融犯罪其违法行为并不是通过其自身行为本身所体现出来或所具有的,而是由于法律法规规定该行为是违法行为而具有的。3、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传统金融犯罪行为往往不直接涉及社会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秩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而新型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后果具有延伸性和扩散性,即是其社会危害程度严重性的体现。

  二、当前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及主要表现形式

  当前,新类型的金融犯罪形式多样,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对金融机构进行侵害的新类型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中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为例,即可以看出新型金融犯罪的特点。

  1、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的金融犯罪。此类犯罪因涉及计算机及网络工具的运用,外在形态呈现智能性、隐蔽性、瞬时性、连续性等特征,加上由于网络的存在,利用计算机和网络为工具实施的金融犯罪活动具有国际化的特点,超越传统上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司法管辖。主要表现一是非法进入银行计算机网络系统盗取银行资金或对计算机系统造成损害。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固有的缺陷和管理疏漏侵入其内部,通过篡改数据等方式将银行的资金占为己有。二是截获银行和客户之间交流的有关信息,直接在账户间非法划拨钱款。三是伪造或变造金融凭证实施经济犯罪。利用计算机伪造或修改的存折、对帐单等金融凭证仿真度高,进而实施金融诈骗已经成为新的犯罪热点。

  2、利用信用卡诈骗犯罪。常人往往觉得信用卡作为支付工具,在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增加了安全性。其实恰恰相反。业内人士指出在我国信用卡使用还存在很多技术上、管理上的缺陷,给犯罪分子造成可乘之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冒用他人同时遗失的信用卡、身份证进行诈骗;或冒用骗取或代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使用假身份证、假工作证办理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或使用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

  3、利用贷款渠道的诈骗犯罪。国内的改革开放使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追求舒适、时尚、高品质的生活已成为时代发展的趋势和潮流。扩大内需,刺激消费,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已成为新的消费理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确立和金融机构的改革又为这一理念的实现提供了便捷。车辆、房屋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应运而生在繁荣市场、活跃经济的同时也为违法犯罪分子所觊觎,出现了贷款诈骗数量剧增、手法更新、隐患陡增的态势,有的伪造二手车价格评估结论书,高估高贷;有的虚报个人收入,编造还贷能力,达到恶意骗取贷款的目的;有的以合法的中介身份作掩护,如以“投资咨询服务公司”等合法身份为掩护招摇撞骗,通常为甲地注册,乙地作案,一旦得逞,或藏匿或逃遁,以逃避打击,或者重新注册,继续蒙骗作恶,危害社会;有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贷款;有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超出抵押物价值担保诈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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