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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的公式与重复的悲剧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标准的错案往往循着这样的公式展开:“合理”怀疑+刑讯逼供=可能的错案,错案+发现真凶=发现错案。

  ●许许多多冤错案件,远的如宋元话本中错斩崔宁,近的如云南杜培武案件,都循着这一公式展开。

  ●当年办案民警自豪地说“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突破了案件”,到如今只能声称“虽然知道很多细节,但不能接受采访”。

  若没有一个叫王书金的人承认10年前杀害石家庄康姓女子的事实并讲出一些“非作案人所不能提供的作案细节”,也许没有人怀疑10年前就已经被指控杀害了这个女子并被判决有罪的聂树斌可能是冤枉的。

  那个可能被冤枉的人,10年前就已经喋血刑场,是否宣告这是一桩错案,对他来说已经毫无意义:即使宣布这是一桩错案,他也不可能整理行囊,千恩万谢地辞别那些造成和执行这一司法错误的机关,回到他熟悉的亲友身边。他连同他的世界已经毁了,再也无法恢复和重建。

  平反这一案件,所有的意义,都是为活着的人准备的,他们要洗去死者的污名,使鸟安于巢、人安于枕、亡魂安于墓茔。

  其实,错案也者,虽然重大,但造成错案的原因却往往并不复杂,防止错案也不需要多少高深的学问。

  一桩标准的错案是循着这样的公式展开的:“合理”怀疑+刑讯逼供=可能的错案,错案+发现真凶=发现错案。冤错案件,除非故意铸成,其发生,起初都有某些不利于被冤枉者的情况或者证据,使人们对他犯了罪的怀疑有一定合理性,但仅仅是合理的怀疑而已,要证明其有罪,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许多悲剧就在这个环节揭幕了:刑讯被认为是突破办案瓶颈、迅速推进诉讼进程的不二法宝,被用于撬开嫌疑人的嘴巴。再硬的汉子,胁以严刑,五毒备施,也不怕他不招。问题是,被合理怀疑犯了罪有的是无辜者,严刑逼供的结果是使这些无辜者违心承认自己犯罪,“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在错案的公式中,刑讯起到的是关键作用,意大利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1764年)中曾言:“痛苦的影响可以增加到这种地步:它占据了人的整个感觉,给受折磨者留下的惟一自由只是选择眼前摆脱惩罚最短的捷径,这时候,犯人的这种回答是必然的,就像在火与水的考验中所出现的情况一样。有感性的无辜者以为认了罪就可以不再受折磨,因而称自己为罪犯。罪犯与无辜者间的任何差别,都被意图查明差别的同一方式消灭了。”当无辜者最终被送上法庭定了罪,人们都还认为司法机关又为民除了一害哩。直到真正的罪犯落网,被冤枉者(有的已经成为冤魂)才得以重见天日。

  这一公式虽然简单,但许许多多冤错案件,尽管含冤受屈的人各异,但他们经历的悲剧却都循着这一公式展开。远的如宋元话本中错斩崔宁,近的如云南杜培武案件,莫不如此。

  聂树斌案件似也符合这一公式。试看聂树斌被怀疑犯罪乃基于若干不利于他的推测:案发后几天没有上班,还有人看见他到抛尸的井边观望。这使人们对他的怀疑有了一丝“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本来应该在收集旁证上下大功夫,但1994年10月律师张景和曾问聂树斌:“你第一次为什么没有承认,后来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的回答简单明了:“被打了。”当时一名办案民警焦辉广在《石家庄日报》发表有关本案的报道《青纱帐迷案》,文中写道:“他(聂树斌)只承认调戏过妇女,拒不交代其他问题。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这个凶残的犯罪分子终于在9月29日供述了拦路强奸杀人的罪行。”(据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这清楚地说明聂树斌本来不认罪,是在“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和“突审”之下被迫承认犯罪的。其实,所谓“干警们巧妙运用攻心战术”、“突审”,明眼人都知道那可能就是“刑讯”的委婉说法。到如今记者追问警方的突审究竟用了什么攻心战术,焦辉广以“虽然知道很多细节,但不能接受采访”相搪塞,其中隐情,不问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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