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人权观念的产生是人类由蒙昧走向理性,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人的认识不断深化,导致对人权的认识与保障更为全面。刑法视野里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两大理论基石走过的人权保障之路对于今天我们继续肩负起刑法领域人权保障使命有着极为深刻的借鉴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相关历史回顾,对今后刑法保障人权之路进行优劣取舍。
关键词:人权 主观主义 客观主义
对于本文所探讨的问题,首先涉及到人权这一重要范畴。只有在正确地界定人权的基础上,才能更为深刻地理解,人权理念对刑法领域的巨大影响,以及刑法领域又是如何逐步地实现保障人权的重大使命。
一、刑法视野里人权简述
对刑法中人权及其人权保障的分析,始于刑法的特殊性。在法律体系中,刑法的限制性是最为明显的,它是其他法律的制裁力量。刑法涉及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如果不加限制,任其扩张,又势必侵夺公民个人的自由权利。正是刑法存在的这一特殊矛盾中,刑法中的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才得以凸现并受到充分的重视。[1]
对于人权的刑法意义,只有从保障所有公民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害这一思想出发,才能得以昭示。正如日本刑法学家庄子指出: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由于保障的个人不同,实际机能有异,具有作为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和犯罪人的大宪章两种机能。只要公民没有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就不能对该公民处以刑罚。在此意义上,刑法就是善良公民的大宪章。刑法作为犯罪人的大宪章,是指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保障罪犯免受刑法规定以外的不正当刑罚。[2]很明显,人权在刑法中的意义在于对全体公民的个人权利的保障和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二、人权理论发展与客观主义、主观主义
刑法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是近代以来最有影响力的两大学派,前者将表现于外的犯罪人的行为极其实害作为刑事责任的基础,后者则看重个体的危险性格,理论视角的不同决定了两派在刑法学重大问题上必然存在对立。然而,之所以会出现客观主义,之后主观主义,除了刑法学人较为熟悉的社会背景和原因外,还有一个在观念上的影响,那就是人权理论的发展。
人权理论的发展是一步一步进行的,它伴随着人们对“人”这一社会主宰者的逐步认识而展开。这是不言自明的,人权与“人”有着莫大的关联,没有对“人”进行深入认识和理解,也就不会有现代意义上的人权。刑法中的人权观念与此也是同步的,毕竟从大的范围来看,它们属于一个范畴。由于在刑法视野中,人们对人的概念理解的不断加深,从思维上影响着刑法学家们对人权理念的变换,从而为刑法理论的创立形成过巨大的影响。
(一)客观主义与理性人权
从十六世纪开始,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特权和宗教神权,高扬人和人性,提出用神代替人,用尘世代替天国,用理性代替神性,对人,人的欲望,人的现实生活及人的理性作出充分肯定。这时期人权理论的重心是以个人为基石,承认存在某种天赋的、永恒的、普遍的个人人权,特别是凸显个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安全权和财产权。[3]
到十八世纪以后,个人主义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多数启蒙思想家都把个人设定为抽象的个体,这是当时关于人的一种特殊观念。这种观念恰好被刑法客观主义者全部接受,从而把刑法学所关注的人视做抽象人,将犯罪行为视为抽象行为,客观主义心目中的犯罪人,是有自由意志、有理性、有行动自由和规律的抽象一般人。也正是此时对人是有理性的这一前提性认识,费尔巴哈则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说”,认为刑法的任务在于依刑罚之预告来抑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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