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披露的统计数据,2004年全国正式立案的绑架事件达3863起,即平均每周74起、每天11起。如果把没有报警和私了的案件也计算进来,数字应该更大。而在以同类犯罪猖獗闻名的意大利,平均每周发生1起。即使把领土范围和人口的因素考虑在内,意大利同样单位面积内发生的绑架案件数也只相当于中国的一半。由此可见,这种凶恶犯罪在中国已经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
一般而言,绑架的目的是多样化的,或为营利,或为报复,或为政治。但最常见的还是诱拐或挟持人质以勒索赎金。这种犯罪的作案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必须与被害者家属、保安公司以及警察机关周旋和讨价还价,因而往往具有组织化、智能化的性质;绑架人在目的不能得逞时往往“撕票”,得逞后携款潜逃时,为自身安全不惜杀害人质。这种以人质人身勒索巨额赎金的犯罪行为,可以理解为一种经济恐怖主义活动,对于社会危害巨大。
在现阶段的中国,这种犯罪还表现出以下特点:不仅富裕的企业家和知名人士及其亲属成为绑票的主要对象,而且被害方为了人质安全往往不愿报警,宁可私下解决、破财免灾。其结果,绑架可能演化成“假劫持、真勒索”的生财游戏,在反复的博弈中可能会形成黑白两界之间的默契和潜规则,甚至还可能出现不同集团围绕赎金而串谋分赃的暗盘交易事业化。
从犯罪学和刑事政策学的角度来看,对付绑票勒赎这样的行径,不得不以预防为重点。只有在计划和实施劫持的犯人切实感到作案的风险太高或得不偿失的条件下,发案率才会保持低迷状态。中国刑法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包括以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为对象、以勒索财物或者作为人质为目的等不同情形,课刑很严厉,自10年有期徒刑起直至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法第240条至第242条还对以营利、猥亵、强制婚姻、移送国外为目的而拐卖、收买、非法拘禁妇女和儿童的犯罪和惩罚分别给予具体的规定。
但是,从预防犯罪、中止作案以及避免或减轻恶性结果的角度来看,似乎还有必要进行更细致的制度化作业,例如增加对组织性犯罪加刑和对释放人质减刑的调整规范、设置对预谋绑架行为的罚则以及对自首者减免惩治的具体标准,等等。为了防止恶意串通、打消逐利诱因,不妨考虑制定在一定条件下冻结绑架案件被害者亲属资产的法律。
就警务和吏治而言,则必须通过加强人员培训,更新装备等手段,加强公安部门的侦查和营救人质的能力,提高危机管理的组织化程度和效率。
如何对待绑架者索要赎金的要求,是该类案件中最敏感的事件之一。从法理上看,警察机关的职责是惩罚犯罪,维护公共治安,不应满足绑架者的要求,这样既可维护公权力的威严,也可以减少绑架目的得逞的侥幸。但是,一味强调对赎金采取不合作的态度,也不现实。因为事关性命,被绑架者家属往往愿意“破财消灾”。如警方一律反对,一旦导致人质伤亡,受害者家属势必对警方产生情绪性的激烈反应;有时从营救策略的角度考虑,也应答应绑架者的要求。
但是,此事不宜由警方承担,警方也不应鼓励被害人家属支付赎金。2004年底在河南发生的绑架第一案留下的教训是警方绝对不应该鼓励支付赎金。是否与绑架者私下交易,应该由被害者家属自己来判断,考虑到经常存在不得不与绑匪讨价还价的情形,可从制度上考虑,形成民间的保安公司或赎金交涉人与国家的警察机关之间适当的分工关系:一个应急,一个善后;一个满足被害方的私人愿望,一个实现社会的公共意志,如此方可兼顾人质安全与社会正义。
此外,一些新的犯罪倾向,也应特别加以注意,并尽快建立相应的预防和应对制度。比如,由于绑匪一般都索要巨额赎金,而人质能否生还并不确定。例如在意大利的撒丁岛,最近30年间发生了700起针对富人的绑架案件,赎金总额高达1兆里拉(大约相当于5.3亿多美元),其中有80个人质丧生。经济全球化以及国际恐怖组织的发展,还导致针对跨国公司和外国游客的绑架案件的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开设专门针对绑票的险种是不足为奇的。到2005 年,中国也出现了人寿公司正式提供的赎金保险服务项目。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就有可能看到围绕释放人质问题进行讨价还价的现象,怎样防止被保险者泄密以及利益驱动的串通败德的问题也会被纳入议事日程。与此相应的法律问题也势必日趋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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