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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列车上抢劫罪认定的排除及其法律适用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内容提要」旅客列车上抢劫犯罪,是历年来严打的对象之一;但在旅客列车上实施一定程度的暴力、胁迫并取得一定数额的钱财的行为,是否就必然构成抢劫罪而受到重处?本文试图从具体案例入手分析,提出将抢劫罪与相关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比较,并与罪刑相适应相协调适用的原则作为排除旅客列车上抢劫罪认定的依据。只有做到罪、刑、责三者统一,才能正确理解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才能充分、完整地发挥刑罚功能。

    在旅客列车上实施一定程度的暴力、胁迫行为,并索取旅客一定数额的钱财,这种行为是否就必然构成抢劫罪?并因此具有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而受到刑法规定的严刑处罚?

    曾经一段时间,“车匪路霸”在火车上横极一时,有的在旅客列车上实施麻醉药物致人中毒后抢劫旅客钱财,有的甚至持枪械行劫而直接威逼旅客人身安全,有的公然以暴力对抗公安人员等,这类犯罪活动已经对旅客出行造成巨大的精神恐慌,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危害。为此刑法对这一犯罪的惩治体现重刑原则精神,将其纳入如同抢劫银行等犯罪而予以加重处罚的条款之列。这也是刑事严打政策对这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所作出的必然反映。司法审判亦是遵循该原则进行审理。但在具体审判实践中适用该法则时,有时可能出现操之过度,以致在旅客列车上只要出现暴力胁迫行为并取得一定钱财的,就以抢劫罪认定进而重处。这种过于简单的审案方式,是否符合刑事立法意旨?该如何准确认识上述情况并在审判实践中加以解决呢?笔者认为,在考量是否认定在旅客列车上进行抢劫犯罪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将抢劫罪与相关罪的构成要件之比较,并同罪刑相适应原则相协调适用作为认定依据。结合相关案例,作些以下粗浅分析理解,以求指正。

    一、旅客列车上的强买强卖行为可以适用抢劫罪认定,但要注意与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区别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65条规定“在列车内抢劫……,依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0月11 日发布的《关于执行〈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解释,该解释第5条规定“凡在列车内对旅客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如以语言威胁、暴露或者暗示携带有凶器或者依仗人多势众,对被害人施加精神压力等,强拿旅客财物或者以借钱借物为名,索取财物以及对旅客实行强买强卖,侵犯旅客财产权益的,均应以抢劫罪论处”,同时又规定“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一般视为刑法第150条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适用该条款规定从重处罚;但情节较轻,或者是从犯等,可以适用刑法第150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铁路法》规定的如强拿、强借、强买强卖型行为以抢劫罪论处,在新刑法实施后能否继续适用认定?

    《铁路法》的颁布是新刑法实施之前。在旧刑法规定中,抢劫罪的认定处罚是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划分两档量刑幅度,但条文规定过于原则,未具体明确;如何认定情节严重不详、不统一。《铁路法》有关刑事罚则,作为特别法规定的一种,是出于维护公共交通秩序,将旧刑法规定抢劫罪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将在旅客列车上进行抢劫犯罪视为情节严重,并且具体规定了旅客列车上抢劫犯罪的几种类型。应该说,《铁路法》刑事罚则的有关规定是对旧刑法中抢劫罪的部分规定细化、明确化,其解释规定未超出抢劫罪的立法规定;而这些具体规定,在新刑法修订时未作过变动,反而将之吸收规定到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量刑处罚中,反映法的延续性与抢劫罪的重刑原则精神。因此在新刑法实施后,《铁路法》有关抢劫罪的刑事罚则仍然可以结合、参照适用,如在旅客列车上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拿、强借、强买强卖,可以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那种认为原有的《铁路法》及其解释与新刑法的有关条款实质内容发生了变化,对在列车上强买强卖行为已不能适用抢劫罪来认定,应当以新刑法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来论处①的看法,值得商榷,原因在于该观点没有全面理解刑法对抢劫罪修订的立法原意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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