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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审判视野中的司法为民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一、司法为民思想的基本内涵和理论基础

    司法为民是党的执政为民思想在司法工作领域的具体表现,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司法为民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内容:首先,司法为民思想应当包含司法权为谁行使的问题,即司法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人民,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都在于保护人民,服务人民,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其次,司法为民是衡量司法权行使效果的重要标准。如何评价司法权行使的效果,并不取决于诉讼程序设计如何完美,定罪量刑如何准确,而是取决于司法权的行使是否满足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最终还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最大利益,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才是司法权行使的根本目的。再次,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和主要任务。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行,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排民忧,解民难,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最后,司法为民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司法权重要组成部分的审判权也不例外。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和人民行使审判权,当然应当充分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审判权本质属性所决定的。脱离人民群众、背离人民群众甚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作法都与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背道而弛。

    司法为民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思想和司法理念具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深入研究和挖掘司法为民的理论基础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司法为民的丰富内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就笔者理解,司法为民的理论基础主要是:1.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是法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由卢梭等人首先提出来的。人民主权理论认为,国家的主权来自于人民,即主权在民。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是来自于人民。因此,司法权的行使也必然是为了保护人民、服务人民,也就是司法为民。2.保护人权理论。人权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和基础,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还包括一系列经济、文化和政治权利,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人权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便是司法保护。司法权由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于人权保护的作用和意义尤为突出。司法为民实际上内含着通过司法权的有效行使来保护人权、维护人权、发展人权的丰富内容,是人权保护理论在司法领域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体现。3.人本主义思想。人本主义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种心理学思潮,它根植于自然人性论的基础上,认为人是自然实体而非社会实体,人性来自自然,自然人性即人的本性。人本主义强调人的基本需要是由人的潜在能量决定的,人具有不同于动物本能的似本能需要,并认为生理的、安全的、尊重的、归属的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就是人的似本能需要,这些似本能需要就是人性。而这些似本能需要的满足途径是多样的,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是通过司法手段。所以,司法为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人本主义思想,反映了人们对于司法保护安全的自然需求。4.马克思主义司法观。马克思主义司法观认为,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手段。司法权行使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和领导者,司法权应当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服务。司法权来源于人民,也必然应当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

    二、司法为民思想在刑事审判领域中的外在表征

    刑事审判工作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功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在人民法院各项审判业务中居于突出地位。刑事审判过程中同样应当贯彻司法为民思想,树立司法为民理念。由于刑事审判自身的特殊性,司法为民在刑事审判领域呈现出更加丰富的外在表征,而深入挖掘和研究这些外在表征无疑是我们深刻理解司法为民思想的实践基础,也是系统认识司法为民思想丰富理论内涵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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