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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脑量刑”看量刑制度改革----关于量刑规范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一)对“电脑量刑”的误读与量刑的规范化

  2004年3月,山东淄博某法院开发出一套《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并开始在刑事审判中试用。按照该套系统的要求,法官在量刑时将有关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情节等信息输入电脑,该系统即可得出一个具体的量刑结果。这是我国刑事量刑改革实践的一个新动向,与近年部分法院试行量刑请求权制度以及江苏省高院实施《量刑指导规则》相比,同样是对滞后多年的量刑制度改革的一次推动。

  审判机关对于量刑规范化的这一大胆尝试,引发了一场超越法律界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是经验,不是逻辑,面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只有法官的智慧能够应对,电脑无法代表正义;还有观点强调,电脑只是一台机器,不能取代法官的量刑主体地位;也有人主张,电脑量刑在世界上已有先例,具有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和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更具有特别意义,应该鼓励尝试。

  从概念上分析,大多数观点对“电脑量刑”存在着误读,把“电脑量刑”理解为“电脑取代法官成为量刑主体”,并以此展开争论。事实上,任何法院都不会糊涂到去制定这种违反刑事诉讼基本原理的量刑规则的地步。正如山东淄博的那位法官所言:“法官永远是量刑的主体,电脑量刑只是法官在办案时借助电脑的一种工具,使判决更趋于公平、公正,有效地提高效率。”

  从现有的资料分析,这次的“电脑量刑”应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以该法院制定的《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为蓝本,编制《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装入电脑;2、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审理后,整理出符合《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的信息,将其输入电脑;3、电脑运行《规范量刑软件管理系统》,得出量刑结果;4、法官对电脑运行该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按照该《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通过人工量刑,复核电脑结果。5、通过评议程序对结果进行确认或修改(或请示审判委员会),最后写入判决。概括地讲,“电脑量刑”是法官依据有关量刑规范中的量刑指导原则和方法,将有关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情节等量化数据输入电脑,由电脑依据上述规范,按照编制的程序进行计算,得出量刑参考结果的行为。很多人对“电脑量刑”望文生义,理解为上述“2、3”部分的内容,并进而得出“电脑取代法官量刑主体地位”的结论,而忽略了作为量刑主体的法官依据量刑规范操作、监督电脑,并对结果进行评判这一前提。

  因此,量刑软件系统不过是量刑规范的数字化表现,装载了量刑软件的电脑不过是法官量刑的辅助工具。

  “电脑量刑”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辅助工具性:量刑软件的蓝本是量刑规范,电脑只具有储存、运算的逻辑功能,代替法官的部分工作,无法完全替代法官的经验,不能排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2、结果唯一性:在对量刑的基本信息无异议的情况下,不同的法官,使用电脑得出的计算结果相同;

  3、有限使用性:量刑规范及其软件难以涵盖浩繁复杂的刑事案件,以量刑规范为蓝本的软件系统也不具备人脑的感知功能,不具备有人文特质的“经验”,对于有些案件无能为力;

  4、非强制性:由于量刑规范本身只是指导性规则,因此在该规范软件上运算出的结果,也只能是量刑的参考,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同时由于电子工具存在发生软件、硬件故障的可能,其运算结果的正误仍应由人来进行判别,法官对该结果具有最终决定权。

  由此可以明确,目前的“电脑量刑”不过是法官对部分案件被告人量刑时,进行刑期计算的一种辅助方法。其功能的强弱,对“人工”替代的程度,取决于三个因素:1、量刑规范对需量刑案件的适用程度:这又取决于量刑规范中量刑标准和方法的科学性,规范所涵盖案例的数量和代表性,量刑程序设计的合理性等因素;2、以量刑规范为蓝本的计算机软件的编写水平;3、法官的主观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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