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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罪刑法定原则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创制适用活动的具有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和准则。我国刑法典第3条至第5条明确规定了我国刑法的三项基本原则,其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便是我国刑法典第3条规定的:“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便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本原则的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判刑,而且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定罪判刑;另一方面,凡是法律对某一种行为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这种行为就不能定罪判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即“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至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封建刑法中罪刑擅断的黑暗现实,更加明确地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并以三权分立说;心理强制说和人权保障理论为其基础,使罪刑法定的思想更为系统,内容更为丰富。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罪刑法定这一思想由学说转变为法律,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到确认,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发展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最早见于清末的《大清新刑律》第10条: “法无正文者,不论何种行为不为罪。”民国时期1911年的《暂行新刑律》,1928年、1935年的《刑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我国1979刑法典对罪刑法定原则没有规定,但从当时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来看,基本上得到了贯彻执行,不过,由于79刑法典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因此严格的说,我国 1979年刑法实行的是以罪刑法定为主,以类推制度为辅的原则。1997年3月修订的现行刑法典,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将罪行法定原则明文规定在刑法典中,并废止类推制度,这项原则对内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外也更能充分体现我国保护人权的形象,它标志着我国刑法有了重要的发展,是现代刑事法律制度的一大进步。

  实行罪刑法定的原则需要做到:一是否定刑法的效力溯及既往;二是禁止有罪类推;三是对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禁止适用习惯法,反对绝对不定期刑;四是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五是司法解释不能超过法律。由此可见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是罪与刑的明确化、规格化和法定化。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中更是得以充分体现。从犯罪的规定来看,首先,第13条就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上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深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本质及法律特征,为定罪提供了一个总标准。其次,从第14条到18条逐一规定了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犯罪构成的一系列要件,为犯罪的认定设定了一般性的规格。第三,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一具体犯罪的特征都作了具体描述,为司法实际部门认定每一犯罪提供了具体的标准。再从刑罚的规定来看。首先,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其次规定了量刑的总原则。刑法第6l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三,规定了一系列量刑的具体原则和制度,如防卫过当的量刑原则,未成年人的量刑原则,累犯制度、自首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等等。第四,明确规定了各种犯罪具体刑罚的规定,为适用刑罚提供了明确可行的标准,从而可以保障罪行法定原则的真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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