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完善量刑规则 寻求量刑均衡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定罪与量刑是刑事司法活动要解决的两个根本问题,定罪是量刑的必要前提,量刑是定罪的必然归宿。对于定罪,我国刑事立法相对完善、刑事理论研究也较多,经验比较丰富,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定罪不准确的情况较少,相比之下,量刑不均衡现象比较突出。所谓量刑均衡,是指同罪同案同判,异案异判,司法裁判在时空上保持高度的一贯性和一致性。在正确定罪的基础上做到量刑的均衡,是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和追求正义目标的途径。刑事司法实践中,人们最容易感受到的不是抽象的公平与正义,而是每个具体刑事案件之间的量刑是否均衡。如果量刑不当,导致重罪轻判或者轻罪重判,乃至轻纵了罪犯,或者冤枉了无辜,这不仅给公民造成严重的危害,而且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损害国家的威信。

  司法实践表明,量刑活动会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制约。就当前我国的情况来说,刑事立法尤其是刑罚立法的不完善,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及立法技术落后,是法官拥有过大的量刑自由裁量权并导致其可能不合理使用该权力的根本原因,是影响实现量刑均衡的根源所在。因此,必须完善刑罚立法以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量刑均衡提供根本保障。

  一、完善刑罚立法的思路

  刑事司法实践中,许多地方法院和法官在对相当多的案件“拿不准”时,往往是根据经验进行判断。而许多因法官不同、地区不同、审级不同、时期不同等发生的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证明了依据经验审判很容易导致对量刑情节把握不准。所以,我们有必要对现行刑法的法定刑设置形式进行思考。

  我国刑法实行的主要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规定一定幅度的刑罚:不仅要考虑从重的情况,甚至加重的情况,而且要考虑从轻、减轻的情况。法官在量刑过程中,要面对具体的个案和具有相当大幅度的法定刑的情况,实现从法定刑到处断刑到宣告刑的处理。一般认为,法官首先要在基础刑(即与基本犯罪构成相对的法定刑罚幅度)范围内确立基本刑,然后对量刑情节的轻重作出判断,最后综合考虑以上情况决定体现个别正义、实现个别预防的确定刑罚。在量刑过程中,法官面临着两个困难:一个是较大的法定刑幅度不易掌握;二是个案中复杂的各种量刑情节不易把握。为使刑法的一般性规定与个案的具体情况有机地结合起来,法官相应地必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怎样选择一个基本刑。“所谓基本刑,就是暂不考虑从严从宽处罚的各种情节,仅依据犯罪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在一定量刑幅度内判处的刑罚。”这样使该个案先有一个大致的定位。二是怎样处理或从重或从轻等各种情节,并与先确定的基本刑结合,最后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因为我国的法定刑是将各种量刑情节考虑后所确立的刑罚幅度,法官在对刑事案件量刑过程当中,需要针对个案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等主客观情况进行刑罚的裁量。

  立法上的均衡量刑,是司法量刑均衡的前提。当前刑事审判实践中,量刑不均衡情况主要原因之一是刑事立法对量刑有关方面规定得不细致、不到位所致。现行刑法在总则中对种种量刑情节作了概括性规定,并在分则条文中作了相应规定,但缺点是操作性不强,不易把握。为此,应完善刑事立法,针对刑罚裁量的需要,明确基本刑的确定方式和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

  二、确定各种犯罪的基本刑

  确定基本刑是为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提供一个定位的基础。其确定的途径离不开刑事司法实践,即必须坚持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法院个案的判决的考察来确定基本刑。如在故意伤害犯罪中,有犯罪对象、有犯罪方法、有伤害动机等等,这些是个性的方面;同时所有的故意伤害犯罪都有共性,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因而基本刑寓于其中。笔者认为,基本刑的确定大致分为三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