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实现司法的现代化,我国启动了一轮又一轮卓有成效的改革,一些先进的司法理念 如:疑罪从无,实体正义与秩序正义并重,犯罪轻刑化等逐渐渗入司法领域,有力推动了司法文明的进步,取得了让世界嘱目的成就,然而与司法活动密切关联的职务犯罪预防,却基本上是踏步不前,进展甚微,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现时尚缺少助推的引擎——预防理念的衍 更。
治国关键在治吏,职务犯罪预防不仅是一个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在现代社会更是体现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极重要标志,而我国现时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基本上是感性的,表性的,缺乏理性精神,效果自然难期满意,由此,欲实现职务犯罪预防的现代化,亟需在三个方面转换预防理念:
一、由道德教化到制度控制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们习惯于加强通过道德教化来实现预防目标,把重心和主要精力放在了教育公职人员应当知法守法上,如普法教育,先进事迹展等,而不习惯于或者说不擅长理性制度的建构,而某些高级公职人员在台上演讲时慷慨激昂,甚至声泪俱下,俨然世上最廉者,然而转身到了台下立刻声色犬马,吃喝嫖赌,贪污受贿,雇凶杀人。由此可见道德教化力之弱。道德教化之所以低效,乃在于对于一个充满着欲利的现实人来说,违反道德所要承受的社会成本是极低的,简直可忽略不计,而制度的使命则是加大作奸犯科者所要承担的平均社会成本,大到足以阻止其妄动。不断有学者批评新加坡的高薪养廉制度在我国的移植,其实是他们没有领悟到高薪养廉制度的精髓并不在其字面含义,而在于这种制度对上述社会成本的理性设计,正是这种社会成本的理性设计,才使得高薪养廉制度在新加坡释放出蓬勃的生命力。
显然,当前在我国要设计出这种合理的社会成本是非常困难的,难点之一是要实现公职人员的精英化,使其获得真正的尊荣感,由于人口、文化、经济因素的制约,政府机构虽然多次改革,但距精英化的要求仍很远,难点之二是如何确定一个价值标准,而实现这一点关键是切断公职人员正常收入以外的渠道,由于制度间的系统性差,解决这一点也是阻力重重,难点之三是严惩机制的建立,由于未能从公职人员心态的理性分析入手,我国目前的惩戒机制很不严密,一个突出表现就是立法上对职务犯罪的宽容。
但我们也应欣喜地看到,政府的极端重视,民众素质的提高,理论界的强大声援必能孕育出一个理性,深刻而完整的理性控制思路来!
二、由公权监督优先到公权监督与私权监督并重
权力缺乏监督必会导致腐败,但我们在运用这一原理之时,绝不可忘记,监督有公权监督和私权监督之分,公权监督本身也是一种权力:监督者在监督被监督者时,又需监督监督者,这样监督链条可以无限延伸下去,等到最后一个环节的监督者缺乏监督时,又会形成新的“监督”腐败,所以我们不可迷信监督,不要以为有了庞大的监督体系就可以高枕无忧,事实上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联手营私时,将更为隐蔽,更加丑恶,能将监督机制异化为监督环节越多越腐败。
湛江走私大案即是明证。而之所以设置过多的监督环节,是基于对公职人员的不信任,而造成对公职人员不信任的原因则是公职制度合理性不足。因此,理性的监督机制要求,在完成对公职人员的理性控制之外,还应将公职行为置于选民、舆论和公益诉讼三种私权力量形成的控制力之下,形成公权力与私权力之间的直接制衡,即所谓由公权监督进化为私权监督。
完成这种转变的理论依据于防止由人民权利形成的权力在传递过程中失真、异化而侵害人民的权利,而扩大直选范围则是完成这种转变的极重要前提,扩大直选范围的意义在于从制度上防止公职人员把精力和心思用于取悦、应付上级,致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兑现。扩大直选范围有三层含义,第一层是纵向,即直选可扩大到省、地市级;第二层是横向的,即直选的被选举人可以是任何握有重要权力的公职人员,第三层是建立高效可行的选民罢免在任公职人员的机制。显然,在中国现时情况下,实现直选的条件已经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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