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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与方法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内容提要」量刑情节的种类不同,其作用效力有别,在各种量刑情节交错并存时,其适用的先后顺序及方法不同,也直接关系到刑罚的裁判结果。对多个同向量刑情节或多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时的法律适用,应在遵循总体原则的前提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力求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充分体现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

  「关 键 词」量刑情节/定性分析/适用方法

  「 正  文 」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一案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现象并不鲜见,而且具体形态较为复杂。概言之,一案中的多种量刑情节既可能都是从宽处罚情节,也可能都是从严处罚情节,还可能是数个逆向量刑情节并存;而这些同向或逆向量刑情节又有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法定和酌定情节,“应当”和“可以”情节,以及罪前、罪中和罪后情节的区别。面临这些种类不同,性质、作用有别而交错并存的量刑情节,如何做到裁判有序、量刑适当,这既是审判实践中的棘手问题,也是量刑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目前刑事审判实践中适用多种量刑情节的主要方法及其问题

  在目前的刑事审判实践中,遇到一个案件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时,主要存在下列适用方法:

  1、抵销法,即在一案中既有从宽处罚情节(包括从轻、 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没有规定加重处罚情节,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犯盗窃、诈骗罪,同时具有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等情节的,可以升格到上一个法定刑幅度内酌量裁判刑罚,由此便在司法上确立了加重处罚情节。)),又有从严处罚情节(包括从重和加重处罚情节)时,则将两种作用不同的情节相互抵销,既不从轻,也不从重,也就是把这两种情节从量刑因素中撇开,不再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2、择一法,即在一案中具有多种量刑情节时, 有的审判人员根据自己的法律价值观作出取舍,在量刑中实际只考虑其中一个优势量刑情节,而对其他情节不予重视或斟酌,以致判处的刑罚中,某些量刑情节得不到任何的反映。

  3、相加升格法,即对于一案中的作用方向相同的复数情节, 不作分别裁理,而是加在一起作为另一种情节考虑。例如,把两个减轻处罚情节相加当作一个免除处罚情节等。

  4、拔高或降低刑度法, 即当一案中具有两个以上作用方向相同的量刑情节时,就是对罪犯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先拔高或降低一档,然后再裁量具体的刑罚。其中的极端做法是,当犯罪分子具有两个以上同向量刑情节时,若都是从重处罚情节就判处所犯之罪的最高刑种或最长刑期;若都是从宽处罚情节,就判处相应罪的最轻刑种或最短刑期。

  笔者认为,上述方法各自存在一定的弊端,不能作为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或竞合时的适当裁量方法。现就其主要问题分析如下:

  抵销法是审判实践中运用最多的一种适用方法,实际上其合理的适用范围是极为有限的。因为,能够相互抵销的量刑情节务必具备两个特点:一是从宽与从严的性质应当对应;二是两种情节各自对量刑的作用力必须相当。否则,抵销就违背常理,也于法无据。然而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看,立法对各种从宽处罚情节大多规定为“可以”情节,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以及自首、立功等;而对从严处罚情节则基本上规定为“应当”情节,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以及累犯、再犯等。众所周知,“可以”和“应当”在法律上的效力是并不相等的,与之相应,“可以”情节与“应当”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或作用力也不可等量齐观。这一事实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一案中的从宽与从严两种情节并不具备相互抵销所必需的对等条件,此其一。其二,从法定情节的种类看,所谓从宽处罚情节,一般是指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三种情节;而从严处罚情节,在立法上则只有从重处罚情节一种;在刑罚的实际适用中,也只有盗窃、诈骗两种犯罪,同时具有累犯等情节时,可以加重处罚。这里显然就暴露出一个问题,三种不同档次的从宽处罚情节如何与多数情况下的一种从严处罚情节相互对应抵销?如果说从轻处罚情节尚能与从重处罚情节相匹敌而互为抵销的话,那么分别属于不同档次的减轻和免除处罚两种从宽情节又该与何种从严情节对应相抵呢?由此可见,根据我国刑罚对情节的具体规定,抵销法的适用应当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容易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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