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限过高以至法定刑幅度失重,必然导致对种罪内的所有格罪与个罪的配刑过重,而且,幅度内的刑量一旦被对应地分配,所有格罪与个罪所受之刑便必然普遍过重。试举一例,用图2表示, 以资说明:甲种罪本只应规定1年至10年有期徒刑,其低格法定刑应为1—3 年有期徒刑,高格法定刑应为3—10年有期徒刑。但是, 其法定刑幅度被规定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其低格法定刑被定为3—10年有期徒刑,高格法定刑被定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这样, 法定刑本只应该为1—3年有期徒刑的低格罪的法定刑变成了3—10年有期徒刑,而法定刑本只应该为3—10年有期徒刑的高格罪的法定刑变成了10 年有期徒刑—死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幅度内部高、低格法定刑与高、低格罪具有轻重对应性,在相对意义上不违背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的序的相应性的要求,但是,在绝对意义上说,无论是高格还是低格法定刑相对于高格与低格罪,都因失之过重而无相应性可言。
图2:法定刑幅度绝对失重
实然高格(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应然高格(3年以上 实然低格(3年以上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然低格(1年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下限过低以至法定刑幅度失轻,必然导致对种罪内的所有格罪与个罪的配刑过轻,而且,幅度内的刑量一旦被对应地分配,所有格罪与个罪所受之刑便必然普遍过轻。举一与上例相反的例子,用图3 表示,这种必然性便显而易见:乙种罪的法定刑幅度本应为3 年有期徒刑——死刑,其低格法定刑应定为3—10年有期徒刑,高格法定刑应定为 10年有期徒刑—死刑。但是,其法定刑幅度被定为1—2年有期徒刑,其低格法定刑被定为1—3年有期徒刑,高格法定刑被定为3—10 年有期徒刑,这样,法定刑本应该为3—10年有期徒刑的低格罪的法定刑变成了1—3年有期徒刑,而法定刑本应该为10 年有期徒—死刑的高格罪的法定刑变成了3—10年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幅度内部高、 低格法定刑与高、低格罪具有轻重对应性,在相对意义上不违背罪重刑重、罪轻刑轻的序的相应性的要求,但是,在绝对意义上说,无论是高格还是低格法定刑相对于高格与低格罪,都因失之过轻而谈不上相应性。
图3:法定刑幅度绝对失轻
应然高格(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应然低格(3年以上10年以下 实然高格(3年以上10年以
有期徒刑) 下有期徒刑
实然低格(1年以上3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为了使法定刑的分配既避免如上所述的失之过重,又避免如上所述的失之过轻,必然引入基的相应性来制约法定刑幅度的上、下限。具体地说,便是应该以种罪的罪量幅度作为种罪的法定刑幅度的分配标准,恰当地确定幅度的上限与下限,使幅度的上限与种罪罪量的上限相适应,下限与种罪罪量的下限相适应,从而使作为“刑基”的幅度所体现的刑量在整体上与作为“罪基”的种罪的罪量相适应。只有在此前提下,被固定于幅度内的刑罚按照轻重次序的分配结果才是彻底与格罪和个罪相适应的结果。3.基的相应性对同一种罪法定刑格度的上、下线的制约
法定刑的格是个罪的配刑范围所在。法定刑格度上线或下线过高,格度的整个刑量幅度必然高于格罪的整个罪量幅度而失之过重,同一格罪内不同个罪即使被严格依照轻重次序在格度内配刑,所分配的刑罚也因整个格度失重而在绝对意义上失重,其理如同幅度的失重必然导致幅度内的格度在绝对意义上失重一样。而法定刑格度上线或下线过低,整个格度的刑量幅度必然低于格罪的整个罪量幅度而失之过轻,同一格罪内不同个罪即使被严格依照轻重次序在格度内配刑,所分配的刑罚也因整个格度失轻而在绝对意义上失轻,其理如同幅度的失轻必然导致幅度内的格度在绝对意义上失轻一样。因此,基的相应性要求格度的上线与下线都既不过高也不过低,而应该分别与格罪的上下线相对应。只有这样,格罪内的个罪才有可能在严格按照轻重次序配刑的前提下被最终分配真正相应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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