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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序、等——刑罚的相应性的蕴涵(5)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二)基的相应性对判定刑的裁量的制约

  基的相应性不但制约着法定刑的确定,而且制约着判定刑的裁定。在不具有任何从严与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法定刑幅度(在不分格的情况下)或格度(在分格的情况下)内与个罪罪量相对应的刑量便是个罪所应判处的刑量即判定刑。而在个罪具有从严或者从宽情节的情况下,这一刑量则不是个罪的最终判定刑量,而是从严或从宽量刑基准。基的相应性对判定刑的裁量的制约作用正在于要求准确地确定这一从严或从宽量刑的基准,以便对个罪的最终量刑结果与个罪的罪量相适应。基准过高,从严裁量的判定刑必然过重,从宽裁量的判定刑未必体现了从宽。因此,基的相应性要求量刑的基准与个罪不具有任何量刑情节的情况下的罪量在绝对意义上相适应。唯有如此,具有从严或从宽情节的个罪才有可能最终被裁量真正相应的判定刑。

  三、序的相应性

  所谓序的相应性,是指罪量重的犯罪被分配的刑量相对于罪量较之为轻的犯罪的刑量应该重,但相对于罪量较之为更重的犯罪的刑量则应该轻。拿赫希的话来说,“序的相应性是这样一项要求,即刑罚的严厉性的分级应该反映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的分级。刑罚在幅度上应该被排序,以便其相关的严厉性与行为的相对的应受谴责性相适应”。〔11〕简言之,便是每一犯罪之由罪量与刑量构成的罪刑等级在由多个犯罪之由罪量与刑量构成的多个罪刑等级组合而成的整个罪刑阶梯中应该处于轻重适当的次位。在做到了基的相应性的前提下,序的相应性对于立法上法定刑的分配与司法上判定刑的裁量均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一)序的相应性对法定刑的分配的制约

  序的相应性对法定刑的分配的制约作用主要表现在限定不同种罪法定刑幅度的轻重排序与不同种罪法定刑幅度的轻重差距的大小。

  1.序的相应性对同一类罪中不同种罪法定刑幅度的排序的制约

  当我们在对士兵排队时,一旦找出了排头兵或者排尾兵,队列便应该根据其他士兵的身高自排头或者排尾由高至底或由底至高排列,使队列呈现出高矮有序的阶梯状态。序的相应性对不同种罪的法定刑的制约作用就在于要求以作为“排头罪”的最重种罪的法定上刑幅度为基准由重至轻地或者以作为“排尾罪”的最轻种罪的法定刑幅度为基准由轻至重地排列同类犯罪中不同种罪的轻重有序的罪刑阶梯。因为正如列队时虽然找准了排头或者排尾但如果其他士兵的排列不按高矮顺序依次进行,队列必然参差不齐一样,在确定了最重种罪或者最轻种罪的罪刑等级后,如果其它种罪的法定刑幅度不依种罪的罪量而确定,所产生的罪刑等级在整个类罪的罪刑阶梯中便会处于紊乱而呈现出无序状态,所谓刑罚的相应性也就无法体现。某一种罪的法定刑的幅度相对于其它种罪的法定刑幅度过重或过轻,必然导致种罪的罪刑等级在罪刑阶梯上的轻重错位,从而使整个罪刑阶梯呈无序状态。

  某一种罪的法定刑的幅度相对于其它种罪的法定刑幅度过重或过轻的结果是,该种罪内部的各格罪(在划分法定刑格的情况下)的格度或者各个罪(在不划分法定刑格的情况下)的量刑基准相对过重或过轻。因为种罪的法定刑幅度是格度或量刑基准的范围所在,幅度的相对过重,必然引起格度或者个罪的量刑基准的相对提高,而幅度的相对过轻,必然引起格度或者个罪的量刑基准的相对降低。

  为了保障不同种罪的罪刑等级在整个罪刑阶梯中处于有序状态,不违背序的相应性的要求,必须以最重的犯罪为基准,按罪量排列出种罪的轻重等级,按刑量排列出法定刑的轻重等级,继而使每一种罪的法定刑与种罪在轻重等级上互相对应。只有每一罪刑等级位次正确,避免错位,才能最终使整个罪刑阶梯避免混乱。

  2.序的相应性对特定种罪法定刑幅度的制约

  赫希指出,“序的相应性涉及对间隔的一项进一步的要求。从一种刑罚向另一种刑罚的增量应该与整个幅度的面积相关地反映严重性从一种向另一种犯罪行为逐渐增加的大小。”〔12〕尽管赫希在这里把间隔的要求仅限于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部各种刑罚的递增与犯罪的罪量的递增的关系,但是,他所提出的间隔的要求对于我们确定同一种罪的法定幅度的轻重无不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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