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刑法 > 刑法论文 >
基、序、等——刑罚的相应性的蕴涵(7)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1.序的相应性对判定刑轻重次序的限制

  同一种罪内的不同个罪的罪量不同,所应受的刑量亦不相同。因此,在不具有从宽或者从严情节的情况下,序的相应性要求判定刑的刑量与个罪的罪量在轻重次序上相一致,罪量重的个罪判定刑重,罪量轻的个罪判定刑轻。对罪量重的个罪处以轻刑或者对罪量轻的个罪处以重刑,都是对刑罚的相应性的直接背离。而当个罪具有从宽或者从严情节的情况下,序的相应性要求判定刑的刑量在与个罪的普通罪量在轻重次序上相一致的前提下即确定量刑基准的前提下,进一步与从宽情节对个罪罪量的减轻以及从严情节对个罪罪量的加重相一致,有从宽情节的个罪应该从宽量刑,有从严情节的个罪应该从严量刑。有从宽情节而不从宽,有从严情节而不从严,甚至有从宽情节反而从严,有从严情节反而从宽,不是使判定刑失之过重便是使判定刑失之过轻,从而违背刑罚的相应性的要求。

  2.序的相应性对不同个罪的判定刑刑量差距的制约

  不同的个罪不但在刑量上存在轻重之别,而且所存在的差别还有大小之分。基于此,序的相应性不但要求判定刑与个罪的罪量以及情节相适应,而且要求不同个罪的判定刑之间在刑量上的差距与不同个罪之间的罪量上的差距相适应。罪量相距大的个罪之间的判定刑刑量应该相距大,罪量相距小的个罪之间的判定刑量应该相距小,罪量相距越大,刑量应该相距越大,罪量相距越小,刑量亦应该相距越小。罪量相距大的个罪之间的判定刑刑量相距小,不是罪量大的个罪判定刑失之过轻便是罪量小的个罪判定刑失之过重抑或两者皆有之,从而使判定刑显然不具有相应性。如:盗窃1万元处有期徒刑5年,而盗窃10万元只处有期徒刑6年,虽然相对而言体现了罪轻刑轻、罪重刑重,但是, 两者在罪量上相距10倍,判定刑的刑量却仅仅相距1/5,刑差与罪差之间明显地无相应性可言,前者失重,后者失轻。同样,罪量相距小的个罪之间的判定刑刑量相距大,不是罪量大的个罪判定刑失轻便是罪量小的个罪判定刑失重抑或两者皆有之,从而使判定刑也不具有相应性。如:盗窃1 万元处有期徒刑5年,盗窃2万元处有期徒刑6年, 尽管相对而言也是罪重刑重、罪轻刑轻,但罪量相距1倍,刑量只相距1/5, 刑差与罪差之间严重比例失调,前者过重,后者过轻。

  四、平等性

  所谓平等性,是指罪量相同的两种以上的犯罪所应受的刑罚应该相同。

  平等性是否相应性的基本要求,在当代美国刑罚理论中,是一个重大分歧点。莫里斯、〔15〕休曼、霍金斯〔16〕与科非〔17〕等人对此持否定态度。按莫里斯的论证,相应性只是一条限制性的原则,它只限定判决的上下限,在此限度范围内,量刑者没有义务对犯罪的严重性相同的罪犯处以同样的判决。因为量刑者可以根据功利的需要而不根据犯罪的严重性处刑,严重性相似的犯罪可因功利的需要不同而处刑有异。〔18〕与此相反,赫希等人则坚持平等性是相应性的一项基本要求。赫希提出,“犯罪行为同等严重的人应该同等地受到惩罚。”〔19〕因为“相应的该当性原则只有在刑罚的差异反映正当地属于罪犯的谴责的差异的情况下,才允许在罪犯中存在刑罚的严厉性的差异。当罪犯被定同等严重性之罪时,他们因而该受严厉性相同的刑罚——除非人们能够认定特别的因素(如:加重与减轻情节),而这些因素在其发生的具体背景下,比案件的普通状态更多或更少地应受谴责”。〔20〕

  赫希针对莫里斯等人否定平等性的论点所作的如下批驳对我们理解平等的必要性无不启发作用:“任何正义理论都要求对同样的东西同样对待。问题在于平等的标准:在哪一方面平等?根据该当性理论,标准在于罪犯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同样地应受谴责的那些人应该同样地受惩罚”。〔21〕赫希在此所称的该当性理论虽然与传统意义上的报应论有所差异,但是,在主张刑罚应该定位于已然的犯罪这一核心问题上,两者是完全一致的。而刑罚的相应性的理论基础在于报应而不在于功利,因此,衡量刑罚的平等性的标准只能是已然的犯罪的严重性,而不是功利的需要。以功利的需要作为决定刑罚的最终根据,必然背离平等。同时,“无可争辩地,要识别严重过分轻微或严厉,比决定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一种具体的比例要容易。但是,……当对平等地该当的罪犯适用完全不同的刑罚时,(相应的该当性)原则便被违背。如果A与B在表明相似的谴责性的情况下实施了一种入室犯罪,他们便该受相似的刑罚,基于功利的目的而对其适用不平等的制裁——即使在相应性的某些外在的限制范围内……仍然是不平等地对待一个人,就好象他比另一人更应受谴责一样……。当平等原则被忽视,平等性便被牺牲,即使这是为了预防犯罪而为之。假设有两种犯罪,A与 B,其几乎同样地严重,但是,B罪能够通过使用一种严刑而被更有效地遏制。尽管更严厉地惩罚B 罪存在遏制的功利,但是,这样的异议仍然存在,即该罪的实施者就象比 B罪的实施者们更应受到谴责一样地被对待——而如果犯罪同等严重,却不应该如此。”〔22〕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