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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教唆理论初探(4)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1.从宪法规定来看。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由此可知,宪法对于人身自由的保护极为注重,司法机关要逮捕、拘禁公民,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否则任何公民有权拒绝。反过来说,司法人员不依照法定程序执行职务,其行为显然违法,毋容置疑。如果承认司法人员诱饵侦破的合法性,就是在鼓励司法人员藐视宪法,支持其先制造现行犯,而后加以逮捕,直接危害到公民人身自由的保障,从而使宪法的规定徒具其文,所以诱饵侦破应加以禁止为宜。

  2.从刑法规定看。我国刑法典第397 条禁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这意味着没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非法逮捕、拘禁公民,即使有侦查权的司法人员滥用侦查权也是受法律规制的行为。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现行犯任何公民可以立即扭送外,必须有逮捕、拘留权限的司法人员,依法定程序方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果有逮捕、拘留权限的司法人员不依照法定程序,却使用诱饵侦破的手段,制造现行犯后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这显然是滥用职权或明知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行为,这都是我国刑法典所明确规定为犯罪的行为。

  3.从刑诉法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侦查机关、侦查人员侦破案件时,不积极搜集有罪证据,反而布置圈套,制造犯罪,引人上钩,借此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明显是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精神相违反,这种诱饵侦破的方式实不值得提倡。

  余向阳 柳立子 钟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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