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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思考——兼论(3)
www.110.com 2010-07-15 08:33

  概括地说,现代自由刑刑罚的内容不仅包括剥夺罪犯自由内容,而且包涵对罪犯的科学管理、教育、劳动等内容。将对罪犯的管理、教育、劳动等内容排斥在自由刑刑罚内容之外曲解了现代刑罚含义,至少是对自由刑刑罚内容把握得不完整。我们需要明确这样的观点;监狱工作就是执行刑罚工作,详言之,监狱对罪犯实施管理、开展教育、组织劳动就是执行刑罚。

  既然监狱工作就是刑罚执行工作,狱政管理、罪犯教育等内容就不宜与刑罚执行并列。“刑罚的执行”不能在《监狱法》单列一章。单列的结果使人误认为“刑罚执行”中还有“刑罚执行”,使人误认为刑罚执行与改造是并列概念,进而影响对刑罚执行概念的正确理解。鉴此,笔者主张修改《监狱法》第三章章名,并调整相关内容。

  由于修改章名涉及整个法典结构,因此,我们应从整个法典高度考虑第三章章名修改问题。从法律规范性质的角度看,监狱法有这样一个特点,即监狱法不仅包括刑罚执行实体规范,而且包括程序规范、组织规范,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范不同。因此各国的监狱法典差距很大。归纳世界主要国家的监狱法典结构,我们大体可为三种:日本法模式、俄国法模式、德国法模式。

  日本法模式以日本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以执行程序为经线,以组织法、刑罚执行的实体法为纬线编织刑罚执行内容。根据《日本监狱法令集》,《日本监狱法》分十三章,各章顺序如下:总则;收监;拘禁;警戒;劳动;教诲与教育;供给;卫生及医疗;接见与通信;扣存;赏罚;释放;死亡。日本法的优点在于法的结构与刑罚执行过程一致,这种法逻辑更容易为人接受。日本法的影响比较大,我国台湾的《监狱行刑法》即属这一模式。美国的《模范刑法典》第三编“犯罪者之处遇及矫正”关于拘禁刑执行的写法基本属这一模式。由英国法学家汇编的《英国监狱法汇编》也是依执行程序为经线,以组织法、行政实体法为纬线逻辑编辑的。俄国法模式以俄国为代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规范类型化,鉴于监狱工作庞杂,法规范包括行刑实体法、行刑程序法、行刑组织法等,立法者努力将监狱法规范归类。根据1992 年8月1 日修订的《俄罗斯联邦劳动改造法典》第二编执行剥夺自由刑罚的程序和条件,法律分以下十一章:劳动改造机构的种类,押送被判刑人和在劳动改造机构中关押被判刑人的程序;剥夺自由场所的管束制度;被剥夺自由的人的劳动;对被剥夺自由的人的政治教育工作;被剥夺自由的人的普及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对被剥夺自由人的奖励和处罚措施;被剥夺自由的人的物质生活保障和对他们的医疗服务;被剥夺自由的人的物质责任;劳动改造营;监狱;劳动教养营。原社会主义阵营中的绝大多数的监狱法典属于这个模式。德国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德国法的特点是在日本法模式的基础上突出行罚个别化精神。德国《刑罚执行法》第二章,法律分为十六节:原则;执行方案;犯人的安置与饮食;会见;通信及休假。因特殊原因而允许外出和被领外出;劳动、深造;宗教活动;健康保护;工余时间;社会帮助;对女犯执行刑罚的特别规定;安全和秩序;直接强制措施;惩戒处罚;法律应急措施;刑罚执行和待审拘留;社会矫正机构。在第二章中“执行方案”一节非常重要,这一节起联结贯通全章作用。这一节规定了罪犯改造调查及根据调查制定罪犯个人刑罚执行计划内容。德国法的精妙处在于法逻辑中体现了行刑个别化精神。

  我国的《监狱法》脱胎于195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及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它仍受俄国法模式的影响(《劳动改造条例》是在前苏联专家帮助下制定出来的),但是自创性是主要的,将刑罚执行单列一章首见《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因此修改《监狱法》第三章章名不宜刻意溯源,寻求样板。修改《监狱法》第三章章名选择以下两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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