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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虚拟财产的性质认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当网民的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时,被害人是否有权进行诉讼救济,刑法是否应对虚拟财产性质评价、承认、保护?这是对当下刑事司法的挑战。

  ●网络虚拟财产并非凭空产生之物,其产生需要服务使用者加入并操作网络游戏,付出含有经济价值的有形或无形的投入。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现实的使用、交换、转让价值,能够用度量标准度量其财产性的数字化电磁记录。

  ●计算机、计算机之间传递数据的各种连线以及运营于网络的各种软件共同营造了一个虚拟的网络世界,这个虚拟的网络本身就是一种虚拟财产,如黑客对网站的攻击造成网站的访问障碍,就是对权利人虚拟财产权的一种侵害。

  网络Q币等虚拟财产的定性对刑法提出挑战

  2006年,关于虚拟财产引发的法律难题频频见诸报端,如游戏装备被盗应不应该受偿,抢劫网络游戏账号能不能定罪等等。盗窃他人“Q币”,然后倒卖牟取暴利,是定非法入侵计算机系统罪、侵犯通信自由罪,还是盗窃罪、诈骗罪或无罪?

  目前,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所谈的虚拟财产Q币等,主要是指存在于网络环境中的电子数据记录,它记录在服务器、软件上。虚拟财产的适用范围,离开网络环境就没有使用价值和价值,这个和我们传统观念上的财产的属性差距很大。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由于虚拟财产不是一个实体的物质,无法制定出具体的价格。虚拟财产并非刑法所要保护的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及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另一种观点则截然相反,认为虚拟财产存在着固有价值,应受到现实社会的法律保护,盗窃虚拟财产应构成盗窃罪。

  《人民法院报》曾发表《虚拟财产遭遇“反公地悲剧”》一文。“公地”悲剧是指当一项人类社会资源人人都可使用而无相应维护责任时,就会造成资源的过度利用而致枯竭。“反公地”悲剧则相反,人人都不能单独使用,从而使资源无人利用,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当网民的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时,被害人是否有权进行诉讼救济,刑法是否应对虚拟财产性质评价、承认、保护?这是对当下刑事司法的挑战。

  国外及我国部分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认识

  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世界各国和地区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判例上都有不同的认定,理论界的争论更是激烈,目前也产生一些主流意见和做法。

  在美国有“垃圾邮件大王”之称的华莱士(Wallace)以电子邮件快速发送软件,向很多ISP的用户散发商业广告性质的电子邮件,造成用户抱怨不已。美国大脚公司和大地连线公司分别在纽约联邦法院和加州洛杉矶高等法院对华莱士提起诉讼。纽约联邦法院做出裁决,要求华莱士将大脚公司及其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从其网络中清除,如果华莱士或其代理人再向大脚公司的用户散发垃圾电子邮件或盗用该公司的名义发出这类邮件,华莱士及其代理人每天将要缴纳一万美元的罚金。同时,洛杉矶高等法院也做出了判决,禁止华莱士向大地连线公司的用户发送任何垃圾邮件,华莱士向受害用户书面道歉,保证如再有类似行为发生,将会被判罚100万美元。洛杉矶高等法院的判决根据是有关禁止非法穿越私人领地的法律,洛杉矶高等法院把电子信箱和电子邮件系统当作了私人领地来保护。美国法院是把电子信箱及电子邮件系统作为传统的“物”来保护的。这是在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由法官通过解释相关法律、扩展现有法律的适用范围的办法来解决问题的。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林顿·拉鲁什预言:网络的虚拟货币将在某种程度上在不远的将来得到官方承认,成为能够流动的通行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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