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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设立财产刑追诉人的求刑制度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一、关于财产刑的求刑权。

  关于求刑权目前存在着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求刑权仅指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机关在出庭指控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被告人应判处之刑罚向人民法院提出较为具体的请求意见的权利。求刑权的性质是公诉权,是法律授予公诉机关请求审判机关在对被告人定罪的基础上进一步判处刑罚的权力。求刑权来源于国家统治权,是刑罚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求刑权的权力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国家机关,即检察机关。而辩护方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对量刑的建议权是权利而非权力。求刑权是一种请求权,量刑权作为求刑权在刑罚权形态上的转承,使得审判机关最终对求刑权有确认或否认的权力。求刑权的内容包括: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量刑幅度,是否判处缓刑,是否判处财产刑及数额,等。[1]

  第二种观点认为,求刑权既包括定罪请求权,又包括量刑建议权,求刑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核心。在法庭审判中,公诉人在向法官指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后,理应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向法官指出被告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请求,要求法官根据指控定罪是定罪请求,而要求法官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裁决被告人负应负之责则是量刑建议。公诉人将二者向法官明确指出才算完整地表达了自己对案件的整体请求。[2]

  第三种观点认为,根据权力主体的不同,求刑权本身可分为检察机关求刑权和自诉人求刑权。检察机关求刑权亦称检察机关量刑请求权,是指公诉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的定罪问题提出明确请求的同时,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审判机关提出具体主张的一种司法请求权。根据求刑权运行过程中请求内容的明确性程度的不同,检察机关求刑权又可分为抽象求刑权和具体求刑权。抽象求刑是指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或者出庭支持公诉时,在指控犯罪事实以后仅概括地请求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条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刑种及刑期,并不提出明确的意见。具体求刑是指公诉人在提起公诉或者出庭支持公诉时,就被告人应判处的刑种及具体刑度向法院提出明确具体的请求,表明检察机关在量刑问题上的具体主张。求刑权是一项犯罪追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是一种程序性的权力;是一种专属性质的法定职权,专指检察机关的刑罚请求权。[3]

  笔者认为,求刑权包括检察机关求刑权和自诉人求刑权;求刑权既包括定罪请求权,又包括量刑建议权;求刑权就是指追诉人(包括公诉人和自诉人)向审判机关请求给予被追诉人定罪并予以量刑以及量刑的刑种和刑期的权力。求刑权的性质:求刑权是一项犯罪追诉权;是一项司法请求权;是一项程序性权力,它没有最终决定权,必须由审判机关最终裁决;检察机关求刑权是一种法定职权,不适用处分原则。当犯罪发生需要予以追究时,检察机关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如具备追诉条件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放弃追究的,即属失职。“公诉权为绝对权,其行使与否,乃职务要求,应依法律之规定。虽公诉权与自诉权同属公法上的权利,但自诉权乃权利,并非义务,属相对权,是行使与否,法律不加以强制规范,而采取意思自治。”[4]检察机关求刑权的行使必须遵守一般公权力行使的限制性规范。如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即求刑权的实施必须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被追究责任的犯罪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刑罚惩罚的必要性,并且有一定的证据支撑,不能无故发动求刑权。又如必须遵守慎重的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制的守护人,行使求刑权时必须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和情节,既注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从重情节,也应注重被告人从轻、减轻情节,在求刑中较好地体现国家的刑事政策,立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合理合法地提出求刑意见。[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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