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及其意义
华南虎照事件发展至今,真可以说是闹剧与真理齐飞,高潮共疑团一色。挺虎派与打虎派半斤八两地对抗了半年之久,各方摄影高手和科技能人纷纷上场,但最终也没有一个压倒性的说法呈现给社会。 当人们从科学辩论的角度对“周老虎”逐渐无能为力时,法律登场了。2008年6月29日,陕西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周正龙拍摄的“华南虎”照片是一个用老虎画拍摄的假虎照,周正龙已经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报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对这一多方瞩目的案件,本文拟从诈骗罪中的被害人角度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分析。
诈骗罪是最典型的犯罪人——被害人互动型的犯罪,它既不同于直接对被害人身体或精神实施强制的财产犯罪(如抢劫),也不同于正面回避和躲闪被害人的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的成功,是行为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甚至是“光明正大”地进行沟通和交易,在被害人的“积极配合”下,以一种非暴力的方式和平完成的。没有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行为人诈术再高超,犯罪也不可能既遂。绝大部分犯罪类型都存在被害人,但是只有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具有如此戏剧性的“合作伙伴”的特征;没有被害人的“合作”,行为人永远无法成功;对诈骗罪的既遂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往往不是行为人的诈术,而是被害人陷入错误之后的自愿交付。正是因为这一点,诈骗罪是刑法分则中一类极其特殊的犯罪,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斗智”。
诈骗罪中被害人的特殊形象在刑事司法和刑法教义学上具有重大意义。
以往的刑事司法思维都是在国家-罪犯的二元范式的格局下展开。考察对象都是行为人,一般并不涉及被害人。这是与刑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在整体上的性质定位和刑事诉讼的两造结构的模式相联系的——在现代国家里,刑法是以规制犯罪行为为主的法律,刑事追诉是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对话,两者你控我辩、你攻我守、你来我往的清晰形象贯穿整个刑事诉讼的始终,而被害人的身影一般隐去不见,有时尽管也出现,但作为一种第三者的形象,相对前两者来说比较模糊和微小。但是,诈骗罪所具有的这种“双方合作性”,使得以往“沉默不语”的被害人被推到了前台,不仅仅是单纯的保护客体,同时也是犯罪能够成功的重要的参与主体。这可能意味着在将来的刑事司法中有必要注意一种被害人-被告人-国家三足鼎立的局面的出现;而从本文接下去的具体展开中可以看到,国外刑法学界已经越来越重视诈骗罪中的被害人因素,并在教义学上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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