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公司法确立了一人公司法律制度,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无疑应当具备法人犯罪的主体资格,但传统法人犯罪刑事责任理论解释一人公司的犯罪已显不足。追究一人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既基于价值论及功利主义考虑,又必须突破从自然人角度框架下考察的束缚,一人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归责基础应是一种客观的组织体责任。
关键词:一人公司;法人犯罪;刑事责任
虽然修改前的《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形式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但有限责任的巨大诱惑使得实质一人公司,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大量存在。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司统计,截至2006年6月,全国一人公司注册数达到8.9万家。由于单位犯罪是在1997年修订《刑法》中得到全面承认的,并且仅限于《刑法总则》第30条、第31条的原则规定及《刑法分则》若干犯罪主体的改造,加之刑法理论对单位犯罪诸多重要问题远未达成共识,当时《公司法》中并未给予一人公司明确立法规定,这就势必引起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犯罪的诸多疑难问题,本文拟就一人公司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一人公司概述
1.概念及分类。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单一股东的公司[1]。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根据一人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可将一人公司分为自然人一人公司和法人一人公司;根据一人公司的股份性质,可将一人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从新《公司法》第58条第2款规定看在我国仅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形式上一人公司和实质上一人公司。形式上一人公司是指具有股东名义者仅有一人,全部股份或出资由一人拥有的公司。实质上一人公司是指在形式上股份或出资有多人,但真正股份或出资仅有一人,即只有一人为公司的“真实股东”,其余股东仅为挂名股东。实质一人公司包括设立时的实质一人公司与存续中的一人公司,设立时实质一人公司普遍存在,比如,夫妻公司、家庭公司与傀儡股东公司。
3.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新《公司法》第365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见,在股东唯一性这一特点上与一人公司相同,可以说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的一人公司。外商独资公司是外资企业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2条和第8条分别规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新《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由此可见,由一个外国公司法人或外商个人来我国投资并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公司也是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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