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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没有搞清楚。因此,在实践中弄清罪与非罪的问题很有价值。
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和根本。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原则或精神及我们的司法实践经验,概括一下,区分罪与非罪的方法大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根据行为的违法情节、危害程度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危害程度的大小。如盗窃罪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小偷小摸行为;非法销售枪支罪与非法销售少量仿真枪支的行为;诬告罪同一般散步流言蜚语的行为;走私罪同一般携带走私物品的违法行为等。上述行为之间都是形式相同而危害程度不同的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犯罪行为和与其形式相同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必须从认真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着手。至于危害程度多大是罪与非罪的界定点,在立法和司法中都不可能划定一个死的界限。即便是对某些经济犯罪规定一个司法解释性的财物数额标准,也只是相对的。数额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但不是唯一根据。对于这类案件,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全面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并考察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作案后的态度,根据有关刑事政策精神,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衡量认定。因此,涉及此类案件,要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必然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素养和政策思想水平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又如,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有十分详尽的解释,即使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作出具体解释,也还是较原则的规定,不宜机械地套用,也还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从程度上加以研究,以便准确地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根据是否具备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总则除在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概念,以明确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外,还就某些构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要件以及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了具体规定。这就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定标准。如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年龄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行为造成任何危害也不负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刑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如果缺少法律所规定的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不管在客观上造成多么重大的损害,也不能定罪量刑。在这里,罪与非罪的界限,就不是司法机关根据危害程度大小来决定的,因为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表现,都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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