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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2004年12月22日,罗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的“两高”报告明确规定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2006年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亦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也规定在检察工作中要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一时间,“宽严相济”一词风靡司法界。下面,笔者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谈点个人浅见。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概说

  刑事政策是国家针对犯罪而采取的防治策略和措施, 是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灵魂,宽严相济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和过失犯,对失足青少年,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在长期同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形成并逐步发展完善的,是长期历史经验的总结。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严打”以来,党和国家根据转型时期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的实际,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制定了“从重从快”严打方针,在刑事检察工作中为了避免承担打击不力的责任,可捕可不捕的捕了,可诉可不诉的诉了,对打击犯罪,震慑犯罪,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好转起到了根本性作用。在新时期,新的执法理念下,过于强调严打,忽视了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忽视了办案的社会效果,与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存在着不和谐。打造和谐社会不能仅靠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来保障,司法文明要求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必须转变执法理念,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必要

  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是发扬民主与法治、实现公平正义、提倡诚信友爱、增强全社会活力、维持安定有序、协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之社会关系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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