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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求刑权”的充分行使
www.110.com 2010-07-15 08:28

 
  在当前,司法腐败依然是社会群众关心的热点和焦点,这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量刑不当方面的问题,随着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应当就量刑问题提出具体意见,行使“求刑权”,提高量刑的准确度和透明度,以有效地预防法庭滥用量刑权,实现量刑公正。但在我国目前的状况下,检察机关要公诉实践中一直都在行使着“求刑权”,只是没有用足用好。下面,笔者就如何充分行使“求刑权”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求刑权”的基本内涵

  “求刑权”即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官在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和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即在刑种、刑期、罚金数额及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量刑意见。如果把公诉机关享有的请求法院正确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并对被告人定罪的权力称为定罪建议权的话,那么公诉机关请求法院根据犯罪事实和各种情节对犯罪的被告人适用合理刑罚的权力便可以称为“求刑权”,虽然“求刑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是对定罪建议权的确认,虽不具有终极性,但在刑事审判中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二、“求刑权”充分行使的法理依据

  1、“求刑权”的法律依据

  检察机关是国家公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即行使公诉权,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当检察机关行使司法请求权时,其请求的内容实际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定罪建议权,即请求审判机关对其起诉的犯罪予以确认;二是“求刑权”,即请求审判机关在确认其指控的犯罪的基础上予以刑罚制裁。司法请求权的两部分内容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前者是基础,没有前者,自然也就不会存在后者;后者是请求确认前者的目的,没有后者,对定罪的请求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其请求也就不是完整的请求。因此,“求刑权”属于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既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即理应享有“求刑权”,虽然法律没有明示规定检察机关享有“求刑权”,但《刑事诉讼法》第160条关于“公诉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的规定,可以视为检察机关拥有“求刑权”的直接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别子‘的任务来看,提出正确的量刑建议,不仅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官的权力,也是检察机关应履行的职责,这就可以视为检察机关拥有”求刑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81条和205条第3款,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4款对审判监督作了明确的规定,从法律规定来看,审判监督应包括审查活动的监督和审查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两方面,公诉权的行使除了发起审判,确定审判范围之外,还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不仅可以提出各种意见和建议,还可以通过抗诉活动启动新的公诉程序,并享有对审判人员的徇私枉法行为进行侦查的权力。为此可以视为检察机关拥有”求刑权“的辅助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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