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犯罪对象的属性界定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一、案情
被告人:缪某,男,36岁,汉族,江苏省响水县人,农民。1994年3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24岁,汉族,江苏省响水县人,农民。1994年3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缪某于1993年8月与徐某(批捕后在逃)共同商定,由徐某自制了窃电的工具,并由徐某教会了被告人缪某、杨某窃电的方法。尔后,从1993年8月至1994年1月,被告人缪某叫被告人杨某用窃电工具窃电40余次,4300余度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缪某、杨某窃电的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刑法第151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缪某、杨某辩解说,他们窃电的次数没有检察院认定的那么多。被告人缪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缪某没有直接实施窃电的行为;窃电的次数和价值都是推算出来的,不准确。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缪某、杨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根据1979年刑法第151条、第22条、第60条,作出如下判决:1?辩逊傅燎宰铮?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毖钅撤傅燎宰铮?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问题
1?比绾卫斫夤?内外刑法学界关于盗窃罪对象属性的观点聚讼?
2?钡燎宰锓缸锒韵笫粜园?括哪些方面?
三、研讨
(一)犯罪对象属性的理论争议与界定
关于什么样的公私财产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即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具有哪些本质属性,中外刑法理论界却都未形成统一意见。
1?惫?外刑事立法例与刑法理论的观点
国外的刑事立法经常在法条中对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加以一定的体现,例如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311-1条规定,盗窃系指欺诈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第311-2条规定损害他人利益,欺诈窃取“能源”,视同盗窃;参见罗结珍译,高铭暄较:《法国刑法典》,第102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再如,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22条规定:(1)为自己或他人使用,无正当权益而以欺诈手段取得或改装任何有生物或无生物,并具有下列意图的,构成盗窃罪:……。“第326条规定:(1)以欺骗手段蓄意地或未经授权实施下列行为,构成盗窃罪:(a)窃取、消费或者使用电力或煤气,或者造成其浪费或转化;(b)使用电讯设施或者获得任何电讯服务;……参见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事法典》,第207~20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采用类似立法例的国家还有一些,主要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上,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法条中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加以明确的列举式规定,并且均是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方式。
国外刑法理论关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属性,即符合什么条件的财物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而言之,存在以下几种较为典型观点:(1)持有可能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凡有持有可能性即可为财物,持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并不以把握其物为必要。比如,具置于案内或车内或其它一定范围之内的笼与箱等,虽未用手把握,仍是具有持有可能性的财物,因为事实上所有权人对财物具有支配关系和控制关系,他人不得侵犯。(2)效用说。认为具有经济价值,并且为财产权目的物者即财物,盗窃具有经济价值之物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依此学说,无需具备有体性,具经济价值是盗窃罪对象唯一标准,一些无形能源具有经济价值,且为一定的所有权(主要是国家或集体)的标的物,也是一种财物、侵犯所有权。因此,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能源,亦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所谓效用则指财物的效能和用途,它由财物本身特性所决定,也是盗窃行为人意图获取的,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内容。(3)有体性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具有具体形状,即有体,才能成为财物。有体是财物的标志,有体才能成为行为窃取的目标。由此得出结论:无体物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象电、热能、核能等这些无体物均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至于无形财产,比如著作权、技术成果等只是一种权利,不具有具体的形状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4)管理可能性说。此说又分为物理管理可能性说与一般管理可能性说两种。前者认为凡有管理可能性者皆为财物。不仅无形能源是财物,而且债权、发明权等也属财物,它们均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后者则认为债权等乃是财产上的利益,因而,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转引自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第581页,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
被告人:缪某,男,36岁,汉族,江苏省响水县人,农民。1994年3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男,24岁,汉族,江苏省响水县人,农民。1994年3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缪某于1993年8月与徐某(批捕后在逃)共同商定,由徐某自制了窃电的工具,并由徐某教会了被告人缪某、杨某窃电的方法。尔后,从1993年8月至1994年1月,被告人缪某叫被告人杨某用窃电工具窃电40余次,4300余度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缪某、杨某窃电的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刑法第151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缪某、杨某辩解说,他们窃电的次数没有检察院认定的那么多。被告人缪某的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缪某没有直接实施窃电的行为;窃电的次数和价值都是推算出来的,不准确。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缪某、杨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一审法院根据1979年刑法第151条、第22条、第60条,作出如下判决:1?辩逊傅燎宰铮?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毖钅撤傅燎宰铮?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二、问题
1?比绾卫斫夤?内外刑法学界关于盗窃罪对象属性的观点聚讼?
2?钡燎宰锓缸锒韵笫粜园?括哪些方面?
三、研讨
(一)犯罪对象属性的理论争议与界定
关于什么样的公私财产才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即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具有哪些本质属性,中外刑法理论界却都未形成统一意见。
1?惫?外刑事立法例与刑法理论的观点
国外的刑事立法经常在法条中对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加以一定的体现,例如1994年法国刑法典第311-1条规定,盗窃系指欺诈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第311-2条规定损害他人利益,欺诈窃取“能源”,视同盗窃;参见罗结珍译,高铭暄较:《法国刑法典》,第102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再如,加拿大刑事法典第322条规定:(1)为自己或他人使用,无正当权益而以欺诈手段取得或改装任何有生物或无生物,并具有下列意图的,构成盗窃罪:……。“第326条规定:(1)以欺骗手段蓄意地或未经授权实施下列行为,构成盗窃罪:(a)窃取、消费或者使用电力或煤气,或者造成其浪费或转化;(b)使用电讯设施或者获得任何电讯服务;……参见卞建林等译:《加拿大刑事法典》,第207~209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采用类似立法例的国家还有一些,主要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典上,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在法条中将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加以明确的列举式规定,并且均是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方式。
国外刑法理论关于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属性,即符合什么条件的财物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综而言之,存在以下几种较为典型观点:(1)持有可能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凡有持有可能性即可为财物,持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并不以把握其物为必要。比如,具置于案内或车内或其它一定范围之内的笼与箱等,虽未用手把握,仍是具有持有可能性的财物,因为事实上所有权人对财物具有支配关系和控制关系,他人不得侵犯。(2)效用说。认为具有经济价值,并且为财产权目的物者即财物,盗窃具有经济价值之物就可能构成盗窃罪。依此学说,无需具备有体性,具经济价值是盗窃罪对象唯一标准,一些无形能源具有经济价值,且为一定的所有权(主要是国家或集体)的标的物,也是一种财物、侵犯所有权。因此,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能源,亦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所谓效用则指财物的效能和用途,它由财物本身特性所决定,也是盗窃行为人意图获取的,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内容。(3)有体性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具有具体形状,即有体,才能成为财物。有体是财物的标志,有体才能成为行为窃取的目标。由此得出结论:无体物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象电、热能、核能等这些无体物均不能成为盗窃的对象;至于无形财产,比如著作权、技术成果等只是一种权利,不具有具体的形状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4)管理可能性说。此说又分为物理管理可能性说与一般管理可能性说两种。前者认为凡有管理可能性者皆为财物。不仅无形能源是财物,而且债权、发明权等也属财物,它们均可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后者则认为债权等乃是财产上的利益,因而,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转引自高铭暄、王作富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第581页,河北,河北人民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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