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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不起诉条件应遵循从宽、合法、公平、弹性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条件,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拟仅就此应遵循的一些原则作些讨论。

  未成年人不起诉的条件应体现从宽原则,这也是单独设立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条件的基本目的。这主要考虑一方面未成年人可能因年幼无知,犯罪非出于其本意,另一方面也为了未成年人以后能够回归正常成长的轨道,也与当今世界对青少年犯罪处罚向轻刑化、社会化、个别化方向发展相适应。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在对未成年人的不起诉条件中,就是应当比照成年人的不起诉条件适当放宽。

  合法性原则。从宽处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操作,依照刑法规定,盲聋哑、中止犯、预备犯、从犯、胁从犯、重大立功情况等等情节如无例外情况,且情节轻微者,对未成年人一般都应予不起诉。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的盗窃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可不作犯罪处理,对此检察院也可作出不起诉决定。此外要特别注意的是,刑法仅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而没有规定免除处罚情节或不属于法定的情节轻微的不得适用不起诉决定。

  公平原则。对未成年人因放宽不起诉条件而不起诉时要征询被害人的意见,特别是在被害人因未成年人的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应当就损害赔偿问题妥善达成协议,否则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及时保护。

  弹性原则。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条件的设立同样也不能过于细密,相对不起诉本是法律授予检察机关法定的自由裁量权,也是近代“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对未成年人不起诉条件既要有一定的原则规定,又要有边界性条款的限制。这样才能体现从宽和合法原则,一方面可以适应复杂的案件情况,同时又有利于突出刑事诉讼的目的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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