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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刑事司法的人文精神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以人为本”已经成为国人习闻习见的一句口号,司法实践部门对这个口号也绝不陌生,然则究竟何为“以人为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以人为本”,恐怕人们还不甚了解,身体力行的就更少了。因此,一家地方检察院不加张扬地将一种人本主义的精神注入刑事侦查实践,其做法,其成效,都给关心司法文明的人们提供了难得的——进行实证研究的范本,其经验是值得在理论上加以总结和探讨的。

  在现代文明国家,刑事司法都被注入了一种人文精神。人们认为,法治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敬。法律应实践出这一人文理想:每一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关怀,无论他是谁,无论他做过些甚么,无论种族、肤色、宗教、性别、收入、阶级、地位、职业或其他特点。法治的理想,就是去创造和维持一套原则、规例、程序和机构,以保障每个人的权益,防止它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侵犯,使每个人都有机会过一种合乎人的尊严的生活。

  在我国,司法观念的转变是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不够,长期以来执法人员缺乏公平诉讼的意识,习惯于以不近人情的态度和“揪头发,打耳光”的手段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年来,执法人员的司法观念虽有一定的改善,但刑事司法活动中对于人及其存在尊严的重视和尊重的程度仍远远落后于一个现代法治文明国家应达到的水平。在正当程序和人格尊严的观念尚未在司法实践中取得支配地位时,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率先尝试将人文主义的精神注入刑事侦查实践,在刑事侦查中给予犯罪嫌疑人以人道主义的关怀,保障其各项诉讼权利,以诚感人,以情动人,这种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从善如流、顺应司法文明的时代要求的做法,是值得赞赏的。将这样的精神和做法发扬广大,无疑将促进我国诉讼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司法环境的改善。

  珠海市检察院的做法,触动了中国式的人情之弦,从而促成了司法乐声的和鸣。诸如,在医疗方面以对方的‘身’为关怀对象,对有的生病的犯罪嫌疑人介绍治疗其疾病的新药,并安排他做手术。又如,在饮食方面给予职务犯罪案件的嫌疑人以特别关照,一位犯罪嫌疑人想吃酸辣汤,办案人员专门派人去做;还有一位犯罪嫌疑人想吃某一餐饮店的粥,侦查人员及时给他买来。在重大节假日,检察院安排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谈心……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检察机关也尽力做好工作,包括及时对家属做劝慰、解释、安抚工作,为家属的工作而进行说服工作,避免有的家属下岗造成生活陷入困顿,等等,通过这些做法消除家属的对立情绪,并赢得人心。这些极具中国特性的人情化做法,无疑切准了中国人的脉搏,由此取得的成效是十分显著的,诚如一位犯罪嫌疑人所言:“这样办案,没有什么案子办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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