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大法系检察机关侦查权有趋同趋势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随着关于司法改革学术研讨的逐步深化,作为检察权主要内容之一的检察机关侦查权也受到多方面的关注。比较和研究两大法系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可以开阔我们的视野。
综观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同程度地享有和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享有和行使侦查权的样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独立行使侦查权
检察机关享有对特定范围案件(主要是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独立行使侦查的权力。采取这种方式的典型国家有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没有单独为检察机关划定特定范围内案件的独占侦查权。在英国,虽然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由司法警察行使,但检察机关可以对少数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其案件范围包括:对由政府各部提交起诉的案件,对可能判处极刑的案件,以及检察官认为需要由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等,检察官以政府的名义进行侦查。在美国,检察机关直接进行侦查的案件主要包括:特别重大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警察腐败、白领犯罪等案,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的特别检察官(已废止)直接立案侦查包括总统、副总统在内的国家高级官员的犯罪案件。
共同行使侦查权
根据检察机关和警察等其他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地位,这种模式又可以分为检察机关主导型和警检协作型两种。
1.检察机关主导型。其特点是:(1)立法通常将侦查权、侦查指挥权赋予检察机关,整个侦查活动在检察机关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进行,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居于主导地位;(2)检察机关与司法警察等在法律上一般没有明确的侦查管辖范围区分,原则上,检察官对任何案件都可以进行侦查,或者在警察的配合下进行侦查。大陆法系国家多属此种类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应当进行或使人进行一切必要的行动,对触犯刑法的罪行进行追查和起诉。为此,他有权指挥所在法院管辖区内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活动。”这表明在法国,共和国检察官可以直接行使侦查权,同时也有权指挥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侦查,即共和国检察官具有独立的侦查权和侦查指挥权。地方检察官有权侦查无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
在德国,检察机关既有自行侦查权,又有侦查指挥权。《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可以向一切公共机关收集情报,除了宣誓下的讯问外,可以进行各种侦查,或者交付警察机关及其他人员侦查。警察机关及其他人必须执行检察官的委托或命令。”这就表明在德国检察机关对所有刑事案件都具有侦查权,包括自行侦查和在检察机关直接指挥下的警察机关侦查。
在意大利,初期侦查阶段由侦查官领导侦查工作并直接调动司法警察。在侦查人员将初步收集的犯罪材料移送检察官后由检察官在犯罪消息簿中予以记载,即开始由检察官负责领导司法警察进行正式侦查。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居于主导地位,检察官在其辖区内可以就侦查对全体司法警察通过规定一般准则的方式作出一般指示(一般指示权),在具体案件上可以对协助侦查的全体司法警察进行一般指挥(一般指挥权),检察官在自行侦查的情形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并指挥司法警察职员协助其进行侦查(具体指挥权)。如果司法警察职员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服从检察官的指示或指挥时,检察官可以向国家公安委员会或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提出惩戒或罢免司法警察官的追诉。如果是警察官以外的司法警察职员,检察官可以向有关方面提出惩戒或罢免的追诉。
2.检警协作型。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员相互协助,共同完成对犯罪追诉的需要,检察官不享有对警察的指挥控制权。传统上,英美国家的检察官和警察之间属于这种关系。在实际运行中,检察官虽然不享有对警察的指挥控制权,但检察官出于公诉需要可以对警察的侦查活动提供指导和建议,警察也乐于咨询和接受检察官,二者之间基本不存在严重的紧张和冲突。
综观世界主要法治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同程度地享有和行使侦查权。检察机关享有和行使侦查权的样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独立行使侦查权
检察机关享有对特定范围案件(主要是职务犯罪案件)直接独立行使侦查的权力。采取这种方式的典型国家有英国和美国,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没有单独为检察机关划定特定范围内案件的独占侦查权。在英国,虽然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权都由司法警察行使,但检察机关可以对少数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其案件范围包括:对由政府各部提交起诉的案件,对可能判处极刑的案件,以及检察官认为需要由自己提起公诉的案件等,检察官以政府的名义进行侦查。在美国,检察机关直接进行侦查的案件主要包括:特别重大的贪污案、行贿受贿案、警察腐败、白领犯罪等案,由联邦最高法院任命的特别检察官(已废止)直接立案侦查包括总统、副总统在内的国家高级官员的犯罪案件。
共同行使侦查权
根据检察机关和警察等其他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地位,这种模式又可以分为检察机关主导型和警检协作型两种。
1.检察机关主导型。其特点是:(1)立法通常将侦查权、侦查指挥权赋予检察机关,整个侦查活动在检察机关的统一领导指挥下进行,在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始终居于主导地位;(2)检察机关与司法警察等在法律上一般没有明确的侦查管辖范围区分,原则上,检察官对任何案件都可以进行侦查,或者在警察的配合下进行侦查。大陆法系国家多属此种类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41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共和国检察官应当进行或使人进行一切必要的行动,对触犯刑法的罪行进行追查和起诉。为此,他有权指挥所在法院管辖区内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活动。”这表明在法国,共和国检察官可以直接行使侦查权,同时也有权指挥司法警察官和司法警察的侦查,即共和国检察官具有独立的侦查权和侦查指挥权。地方检察官有权侦查无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
在德国,检察机关既有自行侦查权,又有侦查指挥权。《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1条明确规定:“检察官可以向一切公共机关收集情报,除了宣誓下的讯问外,可以进行各种侦查,或者交付警察机关及其他人员侦查。警察机关及其他人必须执行检察官的委托或命令。”这就表明在德国检察机关对所有刑事案件都具有侦查权,包括自行侦查和在检察机关直接指挥下的警察机关侦查。
在意大利,初期侦查阶段由侦查官领导侦查工作并直接调动司法警察。在侦查人员将初步收集的犯罪材料移送检察官后由检察官在犯罪消息簿中予以记载,即开始由检察官负责领导司法警察进行正式侦查。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居于主导地位,检察官在其辖区内可以就侦查对全体司法警察通过规定一般准则的方式作出一般指示(一般指示权),在具体案件上可以对协助侦查的全体司法警察进行一般指挥(一般指挥权),检察官在自行侦查的情形下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并指挥司法警察职员协助其进行侦查(具体指挥权)。如果司法警察职员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服从检察官的指示或指挥时,检察官可以向国家公安委员会或都道府县公安委员会提出惩戒或罢免司法警察官的追诉。如果是警察官以外的司法警察职员,检察官可以向有关方面提出惩戒或罢免的追诉。
2.检警协作型。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官员相互协助,共同完成对犯罪追诉的需要,检察官不享有对警察的指挥控制权。传统上,英美国家的检察官和警察之间属于这种关系。在实际运行中,检察官虽然不享有对警察的指挥控制权,但检察官出于公诉需要可以对警察的侦查活动提供指导和建议,警察也乐于咨询和接受检察官,二者之间基本不存在严重的紧张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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