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底侦查需要法律规制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随着犯罪的复杂化,特别是有组织犯罪的猖獗,刑事侦查也进入了一个科技化和智能化的时代。诱惑侦查、电子监听、卧底侦查等等,都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有效手段。国内的媒体报道经常把卧底侦查和诱惑侦查混淆,其实这是有区别的两个概念。笔者认为,卧底侦查一般是指侦查机关选派专门的侦查人员,通过改变身份,获得犯罪分子的信任,在一定期限内潜伏于犯罪组织内部,收集犯罪组织的内幕信息,或者从内部瓦解犯罪组织,以配合案件侦破的一种秘密侦查方式。
运用卧底侦查的方式打击犯罪,为各国法律所认同。美国最早关于卧底侦查的立法是《洗钱控制法》,授权政府使用卧底勤务或线民的方式侦查违法金融交易活动,后来卧底侦查逐渐法制化。德国1992年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卧底侦查的条款,并在1994年的修正案中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我国台湾地区今年也提出了“卧底侦查法”草案。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关于卧底侦查的规定。卧底侦查依然处于法律的边缘。但是,卧底侦查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带来的问题包括:第一,卧底侦查的适用条件,尚无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卧底侦查?卧底侦查的批准、行使、监督,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也没有规定。第二,卧底侦查人员违法犯罪问题,尚无法律的界限。为了赢得犯罪组织的信任,参与其中并从事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卧底警察出于侦查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理论?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允许卧底侦查人员犯罪的范围有多大?第三,卧底侦查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尚无完善的措施。卧底侦查是一项危险性极高的活动,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卧底警察的身份不慎泄露,极有可能招致杀身之祸,即使卧底警察在破案之后恢复身份,也极有可能遭到犯罪分子的疯狂报复。如何对卧底警察的人身和其他权益进行有效的保障?如果法庭要求卧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该如何保护其身份的隐秘性?
上述问题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中均找不到明确的答案。一方面,卧底侦查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另一方面,现实中卧底侦查又没有纳入法律制度的范畴,实践中发生的大量关于卧底侦查引发的案件,凸现了缺乏规则矫治的弊端。笔者认为,在法治的视野下,政府的任何权力行为,都应当受固定以及预先公布的规则的限制,使人们能够公平确实地预见政府在何种情况下如何使用强制力,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逾越特定的轨道。
运用卧底侦查的方式打击犯罪,为各国法律所认同。美国最早关于卧底侦查的立法是《洗钱控制法》,授权政府使用卧底勤务或线民的方式侦查违法金融交易活动,后来卧底侦查逐渐法制化。德国1992年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卧底侦查的条款,并在1994年的修正案中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我国台湾地区今年也提出了“卧底侦查法”草案。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没有关于卧底侦查的规定。卧底侦查依然处于法律的边缘。但是,卧底侦查在实践中的广泛应用,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带来的问题包括:第一,卧底侦查的适用条件,尚无明确规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卧底侦查?卧底侦查的批准、行使、监督,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也没有规定。第二,卧底侦查人员违法犯罪问题,尚无法律的界限。为了赢得犯罪组织的信任,参与其中并从事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不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卧底警察出于侦查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刑法上的正当行为理论?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允许卧底侦查人员犯罪的范围有多大?第三,卧底侦查人员的权利保障问题,尚无完善的措施。卧底侦查是一项危险性极高的活动,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卧底警察的身份不慎泄露,极有可能招致杀身之祸,即使卧底警察在破案之后恢复身份,也极有可能遭到犯罪分子的疯狂报复。如何对卧底警察的人身和其他权益进行有效的保障?如果法庭要求卧底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该如何保护其身份的隐秘性?
上述问题在我国当前的法律中均找不到明确的答案。一方面,卧底侦查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另一方面,现实中卧底侦查又没有纳入法律制度的范畴,实践中发生的大量关于卧底侦查引发的案件,凸现了缺乏规则矫治的弊端。笔者认为,在法治的视野下,政府的任何权力行为,都应当受固定以及预先公布的规则的限制,使人们能够公平确实地预见政府在何种情况下如何使用强制力,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逾越特定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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