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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上的单位犯罪主体
www.110.com 2010-07-15 08:29

    新修订的刑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在刑法总则和分则全面地规定了单位(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从而实现了个人(自然人)刑事责任与单位(法人)刑事责任的一体化。刑法除了在总则以专门一节明确规定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外,在分则还有近百条条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其中既有大量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犯罪,也有其他类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可以预料,今后随着刑法的贯彻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案件,将大量增加。根据过去司法实践的经验,处理单位犯罪的案件,首先面临的问题,是要界定单位犯罪主体的问题。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由于这些单位并非都具有法人资格,而且,根据我国辞典的解释,所谓单位,不仅指单位(机关、团体等)自身,而且,还包括其分支机构或所属部门在内。因此研究单位犯罪主体,必须解决以下三个问题:其一,明确界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概念,这是区分各种单位犯罪主体的根据。其二,明确各种单位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分类,这是划分犯罪主体资格的基础。其三,明确这些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或所属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具备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这是研究单位犯罪主体的最终目的。正确解决这三个问题是正确处理单位犯罪的重要的和必要的前提。为此,不仅必须深入研究和分析这些单位的具体情况,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实质是法人犯罪,即人格化的社会有机整体的犯罪。而刑法在对待这两类犯罪即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刑事政策上是有区别的。总的来说,对待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惩罚,要比单纯的个人(自然人)犯罪要宽。从刑法分则的规定看,这种较宽表现为:(1)有的犯罪,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死刑,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法定刑,最高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刑法第153条)或者最高为无期徒刑(如刑法第192、194、195条等);(2)有的犯罪,自然人犯罪的法定刑,要比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的法定刑高一个档次(如刑法第175条、180条、181条、191条等);(3)有的犯罪,自然人犯罪的可并科罚金,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成员,则无并科处罚金的规定(如刑法第182条、198条、205条、206条等)。显而易见,如果不论其具体情况如何,把所有大大小小的单位一律都承认它具备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就会把一些自然人犯罪,作为单位犯罪论处,不仅宽纵了罪犯,而且有失公平。因此,对单位犯罪主体的确定,应当从严掌握,一般来说,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准法人的地位,即依法成立,具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相对独立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实际上的非法定的民事主体和诉讼主体,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根据这个原则,本文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概念以及这些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或所属部门的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司及其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我国的公司必须具备4个要素,即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股东投资行为为设立的基础;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公司的概念及其组成要素就可以把公司与其他单位或组织加以区别。例如,事业单位法人由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公司。合伙虽然也是共同出资经营的组织,但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是公司。

    公司可以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不同的分类。例如,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我国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前者以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后者以股东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从解决刑事责任的角度看,特别要注意以下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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