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性侵害再犯的政策-专家建议采取「登记与公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性侵害受刑人因考取大学,是否假释入学的新闻,在现代妇女基金会91年6月24日举行的「妇女人身安全学术研讨会」中,与会的警察大学教授黄富源表示,根据以往岛内性侵害罪犯再犯比率统计,超过3成到6成之间,岛内可以考虑建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记与公告制度」。
黄富源针对此强调,近8成民众认为,「严刑峻罚」是维持治安的最好方法,但严刑峻罚不是万灵丹,在法律学者主张人权的立场之下,处遇累犯的政策问题,民意考量的法制衡平性,也不容忽视。
中央警察大学犯罪防治系教授黄富源公布去年接受内政部委托的研究报告,研究中对岛内民众及专家发出1300分问卷,调查民众的问卷中,高达75.7%民众支持对性侵害假释犯实施「社区强制登记注册」,不同意者仅有9.1%,专家学者部分支持有69.2%,不同意15.5%.是否对获得假释的性侵害加害人实施「公告住所采取主动传单通知社区方式」,表示同意及支持者高达89%,专家学者部分则与民众持相反态度,61.5%不同意。若实施「公告住所采取主动传单通知社区方式」,民众有66.1%,专家学者有38%赞成﹔有关人权部分,认为「社区保障重于假释后性侵害加害人人权」76.4%民众支持,专家部分有74.4%.相信「性侵害加害人进行相当治疗后不会再犯」仅有37.8%民众相信,46.5%不相信,专家学者部分,持不相信态度有48.7%,相信者占30.8%.赞成「性侵害加害人经过心理治疗后不必再有任何公告或登记」67.1%民众不赞成,专家也有53.8%﹔对于「有再犯危险性侵害加害人刑期满后,施予监护处分」,高达83.3%支持,专家有82.1%.黄富源表示,分析以上资料,多数受访者民众赞成支持实施注册公告与监护处遇再成严刑峻罚,由此可见,社会安全重于犯罪人人权。另外,民众倾向支持性犯罪人同意「主动传单通知社区」,无论男女均支持对性侵害犯采取严厉管制制度。
累犯,乃刑罚处遇的概念,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有期徒刑之执行完毕,或受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累犯不以同一性质犯罪为必要;假释并非刑之执行完毕,仅系暂免刑罚之执行,于假释期间内未被撤销假释者,其未执行之刑,以已执行论。
上述新闻关于「防制性侵害再犯政策之登记与公告」,仅系社会安全政策,属行政措施(仍应有法律之依据),尚非狭义的刑罚法令,能否视为严刑峻法之手段,而达到刑事政策防制再犯之目的,恐有再探讨更深更广之必要,以免流入盲目式的立法议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或相关机关团体各司其职,陷入各自为政的零散措施,非但不能达到目的,反而只是暂时安抚群众恐惧的心理。事实上,再犯罪率并没有因增加了一项措施而有所改善,或有可能反而提升,这岂是防制再犯政策所预见的结果?
黄富源针对此强调,近8成民众认为,「严刑峻罚」是维持治安的最好方法,但严刑峻罚不是万灵丹,在法律学者主张人权的立场之下,处遇累犯的政策问题,民意考量的法制衡平性,也不容忽视。
中央警察大学犯罪防治系教授黄富源公布去年接受内政部委托的研究报告,研究中对岛内民众及专家发出1300分问卷,调查民众的问卷中,高达75.7%民众支持对性侵害假释犯实施「社区强制登记注册」,不同意者仅有9.1%,专家学者部分支持有69.2%,不同意15.5%.是否对获得假释的性侵害加害人实施「公告住所采取主动传单通知社区方式」,表示同意及支持者高达89%,专家学者部分则与民众持相反态度,61.5%不同意。若实施「公告住所采取主动传单通知社区方式」,民众有66.1%,专家学者有38%赞成﹔有关人权部分,认为「社区保障重于假释后性侵害加害人人权」76.4%民众支持,专家部分有74.4%.相信「性侵害加害人进行相当治疗后不会再犯」仅有37.8%民众相信,46.5%不相信,专家学者部分,持不相信态度有48.7%,相信者占30.8%.赞成「性侵害加害人经过心理治疗后不必再有任何公告或登记」67.1%民众不赞成,专家也有53.8%﹔对于「有再犯危险性侵害加害人刑期满后,施予监护处分」,高达83.3%支持,专家有82.1%.黄富源表示,分析以上资料,多数受访者民众赞成支持实施注册公告与监护处遇再成严刑峻罚,由此可见,社会安全重于犯罪人人权。另外,民众倾向支持性犯罪人同意「主动传单通知社区」,无论男女均支持对性侵害犯采取严厉管制制度。
累犯,乃刑罚处遇的概念,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受有期徒刑之执行完毕,或受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后,五年以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累犯不以同一性质犯罪为必要;假释并非刑之执行完毕,仅系暂免刑罚之执行,于假释期间内未被撤销假释者,其未执行之刑,以已执行论。
上述新闻关于「防制性侵害再犯政策之登记与公告」,仅系社会安全政策,属行政措施(仍应有法律之依据),尚非狭义的刑罚法令,能否视为严刑峻法之手段,而达到刑事政策防制再犯之目的,恐有再探讨更深更广之必要,以免流入盲目式的立法议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或相关机关团体各司其职,陷入各自为政的零散措施,非但不能达到目的,反而只是暂时安抚群众恐惧的心理。事实上,再犯罪率并没有因增加了一项措施而有所改善,或有可能反而提升,这岂是防制再犯政策所预见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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