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研究的新视野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对于一门学科而言也是这样。如果一门学科己经停滞不前的时候,那么离它的衰亡也就为时不远了。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几十年来,我国刑法学的研究取得了不少成果,有力地推动了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但是,在刑法学理论日趋成熟完善的同时,相继出现了一些僵化、教条化的现象,成熟的背后隐藏着停滞的危机。自我国第一部刑法典1979年颁布以来,国内出版了大量的刑法学教材,虽然不乏精品力作,但也有相当数量的教材都是总则、分则一个模式,甚至连学科主线也都照搬照抄刑法典的犯罪与刑罚的体系,真可谓解释刑法学的典型体例。作为一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人员,也为没有新鲜的理论来指导实践而感到彷惶,尤其是遇到超出现行立法及解释刑法学内容的问题时,大有束手无策之感。然而,近读法律出版社最新出版的、由苏州大学李晓明教授主编的《刑法学》,明显地感到迎面吹来一股清新之风,让人精神振奋。
这本《刑法学》分为上下两册,但却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总则加分则的两大部分体例。体系的创新,可以说是该书最大的特色,因为作者撰写该书的目的不在于构建解释刑法知识体系,而在于构建理论刑法知识体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摆脱传统刑法学理论的束缚,进一步推动推动刑法学理论不断走向深入,反过来更好地促进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日趋科学化、民主化。作者认为,罪责的辩证关系才是当今刑法所要研究的主要对象和基本规律,而不能只局限于罪刑关系的研究。因为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责任是犯罪及其他因素的有机整合;刑事责任是决定刑罚的唯一根据,而刑罚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但不是唯一形式;有犯罪并不一定必然有刑罚,而必须要有刑事责任。作者提出了刑法导论、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定罪论、量刑论、行刑论、罪刑各论的新体系,全书在此架构基础上展开,应该说既是富有勇气的大胆尝试,又是在经过反复论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因而其架构的理论体系也是非常严密的。虽然参与本书写作的人员多达22人,全书长达141万字,但在理论的逻辑体系上却相互协调,前后照应,给人一气呵成之感。
一个学科理论体系的创建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是建立在整体知识结构合理、逻辑关系严密的具体理论与观点的周延基础之上的,可以说,这也是该书的另一个鲜明特点。也正因为如此,该书增加了刑法学的思想渊源、刑法学基础理论、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及本体理论、刑事责任论、定罪论、行刑论等内容,其中最具创意的是作者提出的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传统的刑法学观点认为,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是犯罪的四大构成要件,而作者认为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其他三个要件已足以表达犯罪的一切性质和特征,提出了“新三要件说”。在对客体理论进行分析批判时,作者指出这是对哲学领域内主客体理论的生搬硬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刑事判决中对当事人也毫无意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在量刑时必须严格依照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而刑法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在立法上并没有直接进行客体方面的立法。事实上,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就是犯罪客体。犯罪的本质与性质已经由犯罪行为决定了,无须客体代劳。犯罪行为是人的主观意志与意识的外化,有行为就必定有社会危害后果,况且在犯罪构成中还有主观罪过这一要件来决定犯罪主观方面的性质。即使在如偷越国边境犯罪中,也无需客体进行解释,它也是有犯罪对象的,这个对象就是国边境线,不管它是否以界碑、界桩的形式表现出来,边界线总是客观存在的。在本书中,作者对他们提出的“新三要件说”作了详细的阐述,非常引人注目,也会令大多数人信服。另外,我们注意到,本书打破了传统刑法学中犯罪与刑罚的格局,重新构建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新格局,并巧妙地将原“刑罚论”的内容科学地划分或归并入刑事责任论和量刑论两大部分之中。这本身就是一种理论与体系上的重大突破,不仅使学科体系更加合理,而且使刑事责任理论更加充实,也更具操作性和应用性。体系更科学了,理论被激活了,可以说这是本书的一个最大的“双赢”结果。
这本《刑法学》分为上下两册,但却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总则加分则的两大部分体例。体系的创新,可以说是该书最大的特色,因为作者撰写该书的目的不在于构建解释刑法知识体系,而在于构建理论刑法知识体系。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摆脱传统刑法学理论的束缚,进一步推动推动刑法学理论不断走向深入,反过来更好地促进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日趋科学化、民主化。作者认为,罪责的辩证关系才是当今刑法所要研究的主要对象和基本规律,而不能只局限于罪刑关系的研究。因为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责任是犯罪及其他因素的有机整合;刑事责任是决定刑罚的唯一根据,而刑罚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但不是唯一形式;有犯罪并不一定必然有刑罚,而必须要有刑事责任。作者提出了刑法导论、刑法论、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定罪论、量刑论、行刑论、罪刑各论的新体系,全书在此架构基础上展开,应该说既是富有勇气的大胆尝试,又是在经过反复论证、认真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的,因而其架构的理论体系也是非常严密的。虽然参与本书写作的人员多达22人,全书长达141万字,但在理论的逻辑体系上却相互协调,前后照应,给人一气呵成之感。
一个学科理论体系的创建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是建立在整体知识结构合理、逻辑关系严密的具体理论与观点的周延基础之上的,可以说,这也是该书的另一个鲜明特点。也正因为如此,该书增加了刑法学的思想渊源、刑法学基础理论、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及本体理论、刑事责任论、定罪论、行刑论等内容,其中最具创意的是作者提出的新的犯罪构成理论。传统的刑法学观点认为,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是犯罪的四大构成要件,而作者认为客体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其他三个要件已足以表达犯罪的一切性质和特征,提出了“新三要件说”。在对客体理论进行分析批判时,作者指出这是对哲学领域内主客体理论的生搬硬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刑事判决中对当事人也毫无意义。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在量刑时必须严格依照刑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而刑法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在立法上并没有直接进行客体方面的立法。事实上,犯罪客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就是犯罪客体。犯罪的本质与性质已经由犯罪行为决定了,无须客体代劳。犯罪行为是人的主观意志与意识的外化,有行为就必定有社会危害后果,况且在犯罪构成中还有主观罪过这一要件来决定犯罪主观方面的性质。即使在如偷越国边境犯罪中,也无需客体进行解释,它也是有犯罪对象的,这个对象就是国边境线,不管它是否以界碑、界桩的形式表现出来,边界线总是客观存在的。在本书中,作者对他们提出的“新三要件说”作了详细的阐述,非常引人注目,也会令大多数人信服。另外,我们注意到,本书打破了传统刑法学中犯罪与刑罚的格局,重新构建了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新格局,并巧妙地将原“刑罚论”的内容科学地划分或归并入刑事责任论和量刑论两大部分之中。这本身就是一种理论与体系上的重大突破,不仅使学科体系更加合理,而且使刑事责任理论更加充实,也更具操作性和应用性。体系更科学了,理论被激活了,可以说这是本书的一个最大的“双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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