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量刑建议制度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摘 要:近来,为了强化控诉职能、维护量刑公正,一些检察院实行了量刑建议制度。量刑建议制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请求权,它有助于确保量刑公正,保障程序公正、公开,促使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提高诉讼效率与当庭宣判率,转变人们的诉讼观念。
关键词:量刑公正;量刑建议制度;简评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幅度一般都比较大,而量刑的结果通常是在合议庭评议或者是汇报、审批以及审委会评议过程中即相对封闭的情况下产生的,这难免会发生量刑幅度尺度不一、量刑不公的现象。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维护量刑公正,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从1999年4月在全国率先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对此,褒贬不一。有人认为量刑建议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司法改革方向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创新。有人认为量刑建议制度的实验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笔者赞同前者的观点,并从以下十个方面对量刑建议制度作一简要评议。
1、量刑建议制度与“自由裁量”
实践中,有的法官对量刑建议心存疑虑,认为公诉人在法庭上公开提出量刑建议,可能对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旁听群众等)其起到导向作用,使他们产生“法官量刑应顺着公诉人走”的错觉,如果法官量刑结果同公诉人量刑建议大相径庭,则很可能被他们戴上量刑不公的帽子,从而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限制,所以量刑建议有侵犯自由裁量权之嫌。笔者认为,这是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误解。从本质上讲,量刑建议是一种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而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一个方面,具有终局性,所以对于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采纳、采纳的程度完全由法官自己决定,因此,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不会干涉更不是代替法官行使自由量刑权,这同公诉人提出定罪建议不侵犯法官审判权的道理一样。不过,这并不等于量刑建议对自由裁量权没有任何约束。相反,推行量刑建议有助于程序公开,从而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制约,如果说量刑建议对自由裁量有所侵犯的话,那也只是对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一种“侵犯”。
2、量刑建议制度与“当事人化”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模式,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常常认为自己就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再加上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其优越感颇强,让其同处于弱小的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起平坐,不仅对他们来说是感情上的极大伤害甚至侮辱,而且在实践中也将困难重重。近几年来,我国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积极因素,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以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然而人们期待的激烈对抗场面总是难以上演,甚至有人说这种庭审方式改革已完全失败。这从刑事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盛气凌人的架势就看见一斑。所以至今为止,检察官们从来都是将自己视为治罪的官员而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而没有典型意义上的原告。由此,我国公诉人非当事人化设计与运作构成一道奇特的景观。所幸的是,量刑建议制度的出笼有助于改变这一状况。因为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使检察关们认识到自己是在“请求问罪”而不是“问罪”,“请求”则意味着他们仅仅是刑事审判的发起者,他们只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对手”而不是“罪犯”,这无疑会促进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从而推动公诉人的当事人化。
3、量刑建议制度与“辩诉交易”
在美国20世纪上半叶,为解决待审案件大量堆积、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难题,辩诉交易开始兴起。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通过一定程序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通过这种协商和交易,被告人承认有罪,检察官则降低对被告人所控罪行的严重程度或所请求的量刑幅度。据统计,目前在美国,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的方式得到结案处理。这说明辩诉交易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作用十分明显。在目前情况下,我国虽然没有实行辩诉交易的迫切要求和现实条件,但其节约诉讼成本的精神以及量刑建议制度值得借鉴。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使控辩双方就量刑的各种事实与情节展开对话,可以使被告人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一方面可能简化被告人认罪的程序,另一方面也可能争取合议庭作出对己有利的裁判。因此,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是朝辩诉交易迈出的第一步。
关键词:量刑公正;量刑建议制度;简评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量刑幅度一般都比较大,而量刑的结果通常是在合议庭评议或者是汇报、审批以及审委会评议过程中即相对封闭的情况下产生的,这难免会发生量刑幅度尺度不一、量刑不公的现象。随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了维护量刑公正,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从1999年4月在全国率先实行量刑建议制度。对此,褒贬不一。有人认为量刑建议制度是一项符合我国司法改革方向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创新。有人认为量刑建议制度的实验缺乏法律依据,侵犯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笔者赞同前者的观点,并从以下十个方面对量刑建议制度作一简要评议。
1、量刑建议制度与“自由裁量”
实践中,有的法官对量刑建议心存疑虑,认为公诉人在法庭上公开提出量刑建议,可能对被告人以及社会公众(旁听群众等)其起到导向作用,使他们产生“法官量刑应顺着公诉人走”的错觉,如果法官量刑结果同公诉人量刑建议大相径庭,则很可能被他们戴上量刑不公的帽子,从而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限制,所以量刑建议有侵犯自由裁量权之嫌。笔者认为,这是对量刑建议制度的误解。从本质上讲,量刑建议是一种请求权,不具有终局性。而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审判权的一个方面,具有终局性,所以对于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是否采纳、采纳的程度完全由法官自己决定,因此,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不会干涉更不是代替法官行使自由量刑权,这同公诉人提出定罪建议不侵犯法官审判权的道理一样。不过,这并不等于量刑建议对自由裁量权没有任何约束。相反,推行量刑建议有助于程序公开,从而对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有一定的制约,如果说量刑建议对自由裁量有所侵犯的话,那也只是对滥用量刑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一种“侵犯”。
2、量刑建议制度与“当事人化”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模式,公诉人代表国家行使追诉权,常常认为自己就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化身,再加上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其优越感颇强,让其同处于弱小的被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起平坐,不仅对他们来说是感情上的极大伤害甚至侮辱,而且在实践中也将困难重重。近几年来,我国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某些积极因素,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以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然而人们期待的激烈对抗场面总是难以上演,甚至有人说这种庭审方式改革已完全失败。这从刑事司法实践中公诉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盛气凌人的架势就看见一斑。所以至今为止,检察官们从来都是将自己视为治罪的官员而不是刑事诉讼中的原告,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而没有典型意义上的原告。由此,我国公诉人非当事人化设计与运作构成一道奇特的景观。所幸的是,量刑建议制度的出笼有助于改变这一状况。因为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使检察关们认识到自己是在“请求问罪”而不是“问罪”,“请求”则意味着他们仅仅是刑事审判的发起者,他们只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视为“对手”而不是“罪犯”,这无疑会促进控辩双方地位的平等,从而推动公诉人的当事人化。
3、量刑建议制度与“辩诉交易”
在美国20世纪上半叶,为解决待审案件大量堆积、司法资源相对缺乏的难题,辩诉交易开始兴起。所谓辩诉交易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之间通过一定程序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通过这种协商和交易,被告人承认有罪,检察官则降低对被告人所控罪行的严重程度或所请求的量刑幅度。据统计,目前在美国,约有90%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的方式得到结案处理。这说明辩诉交易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作用十分明显。在目前情况下,我国虽然没有实行辩诉交易的迫切要求和现实条件,但其节约诉讼成本的精神以及量刑建议制度值得借鉴。实行量刑建议制度,使控辩双方就量刑的各种事实与情节展开对话,可以使被告人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一方面可能简化被告人认罪的程序,另一方面也可能争取合议庭作出对己有利的裁判。因此,实行量刑建议制度是朝辩诉交易迈出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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