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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新派与旧派的犯罪原因论的对立与统一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摘  要]旧派与新派关于犯罪原因对立的焦点是自由意志与犯罪的关系,新派强调犯罪的个人因素与社会因素,它与旧派的自由意志论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绪论

  (一)   刑事新派与旧派的划分

  将不同派别的刑法学说包括犯罪原因论进行比较,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学派的划分,正是存在不同类型的学说,我们才为研究之便,将其划为不同的派别。而如何进行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同,对各派学说就会出现不同的对立统一的局面。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中山研一教授、大冢仁教授等都作出过不同的分类结果,我国学者亦存在不同的看法。[①]由于这些学者没有明确划分标准,划分的结果虽有相近之处,但仍然很混乱甚至于不能自圆其说。

  本文对旧派与新派的划分标准是时代背景,学术观点、研究方法。因此,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属于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这一派的特点是产生于十八世纪中叶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封建专制,追求自由、理性的时代背景,接受前人的启蒙,以传统的研究方法从事刑法学术研究,倡导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人道主义,客观主义,尤其是意志自由论,是该学派的理论基石和与新派相对立的重要标志。也是本文所重点关注的。新派又称近代学派,实证学派,他产生的时代背景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自然科学的空前发展,社会矛盾尖锐,犯罪呈上升趋势,该学派以实证的研究方法,该学派的观点是强调犯罪的社会原因或先天原因,社会责任论,个别预防论等观点,新派中又可分为刑事人类学派,和社会学派。他们分别强调人类学因素和社会学因素在犯罪中的作用。

  孟德斯鸠,洛克、格老修斯,卢梭,等人一般归于刑法思想的启蒙者,这是因为他们的刑法思想虽然启蒙了贝卡利亚等古典学派的诸学者,但他们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刑法理论。如果把孟德斯鸠,洛克、格老修斯,卢梭等称为启蒙派的话,他们启蒙的是古典学派的贝卡利亚,边沁,费尔巴哈等学者,而不是对实证学派的启蒙。刑事实证学派与其说受了启蒙派的启蒙,倒不如说是受了达尔文甚至是伽利略、牛顿的启蒙。这也难怪有的学者将启蒙派也归入古典学派。[②]

  (二)犯罪原因的概念及犯罪原因论的重要地位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主要研究对象,③犯罪原因论是犯罪学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各学派的刑罚观的不同归根结底是由于其犯罪原因论的不同,犯罪原因论体现了一个学派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刑罚观与其犯罪原因论是否自成体系,是检验一个学派或学者能否自立于学术之材的重要标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犯罪原因论就有什么样的犯罪观和和刑罚观。

  二、古典学派的犯罪原因论

  (一)   主要论述及观点

  古典学派的学者对犯罪原因论述较,少以至于有些学者称之为刑罚学派。例如美国犯罪学家Jon Lewis Gilin Harry ElmerBarnes NegleyK.teedengters等持这样的观点。[③]对古典学派的犯罪原因论可以作如下的概括:

  1、人性自私。该学派普遍接受哲学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的人性恶的学说,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而这种自私是一种恶,犯罪是人的本性的表现,任何人都有犯罪的可能。

  2、意志自由。旧学派的学者认为任何人都有同样的意志自由,都能根据自己的意愿出自己的行为,犯罪行为是个人选择的结果,犯罪人本可以不犯罪,这也正是犯罪人对其自由选择的犯罪行为承担则任的根据。

  3、趋乐避苦,犯罪人之所以选择犯罪,是因为,犯罪是一种享乐,或可以避免不犯罪的痛苦处境。

  4、功利主义,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利益,而不顾手段是否正当,犯罪行为符合这样的特点的,犯罪行为可以实现正当手段根本不能达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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