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黑色幽灵”的神秘面纱——关于中国黑社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97年刑法典的修订,带给我们一个新名词: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然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仍旧是漂浮在我们上空的一团迷雾。
进路-现实,抑或概念?
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中国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十三亿人口,因此,在中国谈论黑社会是适宜的。然而,在中国谈论黑社会却同样是困难的。因为,我们似乎已经被告知了太多的关于黑社会的种种特征,“教父”的身影总在我们眼前闪现,以至于我们无法做到抛掉这些有色眼镜去真切地观察我们的身边究竟在发生着什么。从科学的逻辑的思路来看,应当是我们的身边出现了某种东西,而这些东西是我们以前所未曾处置过或者处置明显吃力的东西的时候,才有必要建立一个新的概念,以便对这种东西作出标记。然而,由于现代社会高度的信息化,使得这种思路基本上变得不可能了。正是因为别人已经使用过这个概念,而我们所指的东西和别人所指的东西又未必相同,因而问题变得复杂起来。这也就使得对这种事物的研究格外困难。我们只能在已有的概念和现实的夹缝之中寻找方向,以便构建出符合我们需要的规则。对黑社会来说,这种情形在我国已经非常全面而又细致地展示出来了。从制定规则这一方面来看,从97年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这一不断解释和修正的过程极其生动地表现出了规则制订者对黑社会问题的困惑。同样,学者们对黑社会问题所进行的热火朝天的讨论,不知还要持续多久才能告一段落。
法学界特别是刑法学界讨论黑社会问题的用意在于,将现实生活中发生和存在的与黑社会这个语词相匹配的犯罪现象筛选出来,贴上黑社会的标签,给与特别处理。而我们面临的环境是,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在我们之前大量多次使用过了黑社会这个标签。因此,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这样的。如果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和其他已经使用过这个概念的国家相同的话,那么直接照搬这个概念就没有错。同样,如果问题不同,那么简单照搬就犯了机械主义的错误。因此,研究我国的黑社会问题应当首先是对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犯罪现象进行考察和评估,然后给与一个名副其实的“说法”。事实上,许多问题我们也正是这样做的。然而,在黑社会问题上,这样的逻辑规则我们贯彻的却并不恰当。
首先,在我看来,在我国当前对黑社会问题进行专门规治是恰当的。国外黑社会的发展史和立法史可以告诉我们的是,黑社会在一个国家中的存在是完全正常和必然的。黑社会在一个社会中的形成,就像人得了癌症一样。犯罪的发展是按照自身的规律进行的。在我国,实际上黑社会已经摆在那儿了,就等着我们给它说出个一二三四来。我们之所以说黑社会已经摆在那儿了,不是因为先知道了什么是黑社会,然后在现实中再去寻找,而是我们在现实中先遇上了黑社会这种东西,然后给它起了个名字叫黑社会。
刑法学界目前正深陷于黑社会这个词汇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学者们照旧喋喋不休地争论黑社会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就黑社会这一词汇本身而言,或许不能否认探讨的必要。但是,就其所指来说,黑社会并非我国的原创,而是under-world society,从一个翻译过来的词汇去寻求事物的本来面目,无论结果如何,单是这种方法的科学性本身就是极度令人生疑的。因为,黑社会这个词汇在中国已经是几经转手的贩卖品了,因而其内在的意义已经受到了人为的破毁和污染。就象诉讼中的传来证据一样,其证明力要大打折扣。例如,黑社会的黑字,学者们大多倾向于将之解释为地下的、秘密的、隐藏的之意,因而,将黑社会归结为与主流社会相对抗的组织。可是,我要说,这里的黑是只手段残忍之意,因此,黑社会指得就是高度组织化的暴力犯罪组织。谁能说我的解释不合理呢?因此,在语词上大动干戈,是难以取得最后的胜利的,因为我们连谁是我们真正的敌人都没有弄清楚。
进路-现实,抑或概念?
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中国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十三亿人口,因此,在中国谈论黑社会是适宜的。然而,在中国谈论黑社会却同样是困难的。因为,我们似乎已经被告知了太多的关于黑社会的种种特征,“教父”的身影总在我们眼前闪现,以至于我们无法做到抛掉这些有色眼镜去真切地观察我们的身边究竟在发生着什么。从科学的逻辑的思路来看,应当是我们的身边出现了某种东西,而这些东西是我们以前所未曾处置过或者处置明显吃力的东西的时候,才有必要建立一个新的概念,以便对这种东西作出标记。然而,由于现代社会高度的信息化,使得这种思路基本上变得不可能了。正是因为别人已经使用过这个概念,而我们所指的东西和别人所指的东西又未必相同,因而问题变得复杂起来。这也就使得对这种事物的研究格外困难。我们只能在已有的概念和现实的夹缝之中寻找方向,以便构建出符合我们需要的规则。对黑社会来说,这种情形在我国已经非常全面而又细致地展示出来了。从制定规则这一方面来看,从97年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这一不断解释和修正的过程极其生动地表现出了规则制订者对黑社会问题的困惑。同样,学者们对黑社会问题所进行的热火朝天的讨论,不知还要持续多久才能告一段落。
法学界特别是刑法学界讨论黑社会问题的用意在于,将现实生活中发生和存在的与黑社会这个语词相匹配的犯罪现象筛选出来,贴上黑社会的标签,给与特别处理。而我们面临的环境是,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在我们之前大量多次使用过了黑社会这个标签。因此,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这样的。如果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和其他已经使用过这个概念的国家相同的话,那么直接照搬这个概念就没有错。同样,如果问题不同,那么简单照搬就犯了机械主义的错误。因此,研究我国的黑社会问题应当首先是对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犯罪现象进行考察和评估,然后给与一个名副其实的“说法”。事实上,许多问题我们也正是这样做的。然而,在黑社会问题上,这样的逻辑规则我们贯彻的却并不恰当。
首先,在我看来,在我国当前对黑社会问题进行专门规治是恰当的。国外黑社会的发展史和立法史可以告诉我们的是,黑社会在一个国家中的存在是完全正常和必然的。黑社会在一个社会中的形成,就像人得了癌症一样。犯罪的发展是按照自身的规律进行的。在我国,实际上黑社会已经摆在那儿了,就等着我们给它说出个一二三四来。我们之所以说黑社会已经摆在那儿了,不是因为先知道了什么是黑社会,然后在现实中再去寻找,而是我们在现实中先遇上了黑社会这种东西,然后给它起了个名字叫黑社会。
刑法学界目前正深陷于黑社会这个词汇的泥潭中不能自拔。学者们照旧喋喋不休地争论黑社会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就黑社会这一词汇本身而言,或许不能否认探讨的必要。但是,就其所指来说,黑社会并非我国的原创,而是under-world society,从一个翻译过来的词汇去寻求事物的本来面目,无论结果如何,单是这种方法的科学性本身就是极度令人生疑的。因为,黑社会这个词汇在中国已经是几经转手的贩卖品了,因而其内在的意义已经受到了人为的破毁和污染。就象诉讼中的传来证据一样,其证明力要大打折扣。例如,黑社会的黑字,学者们大多倾向于将之解释为地下的、秘密的、隐藏的之意,因而,将黑社会归结为与主流社会相对抗的组织。可是,我要说,这里的黑是只手段残忍之意,因此,黑社会指得就是高度组织化的暴力犯罪组织。谁能说我的解释不合理呢?因此,在语词上大动干戈,是难以取得最后的胜利的,因为我们连谁是我们真正的敌人都没有弄清楚。
- 上一篇:男女有别的强奸罪
- 下一篇:论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
相关文章
- ·哲学的困境和黑格尔的幽灵——关于中国无哲学
-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
-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 ·关于在“2008中国奥运旅游年”加强奥林匹克知识
- ·《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
- ·商务部关于征求对《中国畅销品牌评定办法(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中国世界名
- ·关于加强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工作的通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名牌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保险中介
- ·关于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标志海关保护备案
- ·中国首部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出台
- ·情感解读:中国70%的离婚都离错了
- ·律师解读《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
- ·关于中国女性劳动权的思考
- ·解读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二
- ·最高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 ·最高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
- ·关于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以夫妻关系同居多年现外
最新文章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