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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简易程序与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
www.110.com 2010-07-13 16:46

    

程 序的繁简分立从总体上看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途径,刑事作为处理刑事案件的迅速简便程序,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肯定。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顺应 这一世界性的潮流,在第一审程序中增加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使一些罪行较轻、事实情节简单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这样既保证了迅速审结案件,又可以把 主要的司法资源投入到重大、复杂的案件中。从这一角度讲,刑事简易程序的现实意义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公正与效率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人们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如何协调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如何保障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辩护权,也是不容我们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       刑事简易程序的范围与特点

刑事诉讼法第174 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的范围和条件。其一,公诉案件中的部分条件。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应具备三个条件: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较之其他公诉案件而言,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公诉案件是比较轻微的案件。应当注意,这里是“依法可能判处”,而不是实际判处。因 此如果经法院审理,发现被告人罪行较重,需判处三年以上的刑罚时,法庭即应终止简易程序,按普通程序审判。2、案情清楚、证据充分的公诉案件,其“案情清 楚”是指被告人对检察院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对案情的认定上基本一致的案件。所谓“证据充分”是指检察院对起诉书中指控的 犯罪事实,有一定数量的可靠、有力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3、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权在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其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 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是两类自诉案件,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自诉人一般与被告人之间有特定的社会关系,案件主要涉及被害人个人利益,对社会 危害性不大,案情也比较简单,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案件,由于法律要求被害人在起诉时,既要符合案件轻微的条件,又要提 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相应证据,因此将这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可以更及时、迅捷地审结案件,从而缓解社会矛盾,解决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纠纷。但是需明 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174条所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非“应当”或“必须”,那么,法院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不适合时,也可以按照普通程 序审理。

刑 事简易程序与普通审判程序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主要体现在:其一,独任审判制。实行独任审判制度,可以说是简易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特点。但是适用简易程 序的案件也不是必须或全部都采用独任审判制度,在简易程序中也可能遇到个别事实、证据难以认定,或简易程序的变更等情形,因此法律并不强求一律由审判员独 任审判,但是对绝大多数案件而言,应实行独任审判制。其二,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是简易程序的又一个特点。作为刑事案件的提起者、公诉者,检察院 有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利和职责,在按普通程序审判时检察院必须出庭支持公诉。而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时,检察院没有必要出庭时可以不予出庭。其三,法庭调查、法 庭辩论程序大大简化,这是简易程序的一个主要特征。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讯问被 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对于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和辩护。自诉 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及其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其四,简易程序可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审判,从而保证案件的正确处理。这包括:(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犯 罪事实予以否认或辩护人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刑罚的;(3)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4)案件事实 不清或证据不充分的以及其他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出现这些情形,审判长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 审理,以保证案件的质量。

二、       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辩护权的法律保障

(一) 有关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的法律保障。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不能因审判程序的简化而有所改变。被告人除自己辩护外,有权 委托辩护人,必要时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适用简易程序时,笔者认为只要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时,就应当使用简易程序,但需注意保 障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两个条文对保障被告人尤其是未成年的被告人的辩护权 是不利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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