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人辩护。 (释解) 本条是关于被告人拒绝辩护的规定。 根据本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拒绝辩护有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继续辩护;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中途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辩护的行为。本条是关于被告人拒绝辩护的规定。 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 位。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边就使得被告人享有辩护权,成为一项宪法原则。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本法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 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监狱法对罪犯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被的辩护权也加以保护,该法总则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 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利。辩护权既然是一种权利,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因此,本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 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对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被告人也可以拒绝该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8条的规定,对于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 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几类人因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或是存在缺陷,由其自行行使辩护权,难以充分保 障其合法权益,因此,当被告人是未成年人及聋、哑、盲人的,拒绝法院指定的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要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 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人。 辩护权是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因此,被告人的拒绝是无条件的,只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辩护人就应该立即终止辩护,解除委托辩护合同,退出法庭。如果被告人提出另行委托辩护人,也应予以许可,但变更辩护人不应影响审判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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