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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刑事问责须迈过两道“坎”
www.110.com 2010-07-13 09:51

  安徽阜阳,一个土地开发项目中,开发商与业主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双方僵持不下。这场拉锯战,因政府公权力的介入而失衡。业主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一名业主服毒自杀。事后,授权强拆的副区长曹颍章被问责,他同时被查出收受了贿赂。今年 4月,曹颍章因被判刑 10年、被判刑 2年,二罪并罚 11年。(6月 1日《新京报》)

  近年来,暴力拆迁常有,因暴力拆迁而被刑事问责的官员却不常有。在此背景下,曹颍章因暴力拆迁被判刑,让我们看到了依法遏制暴力拆迁的希望,因而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和司法判例价值。

  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曹颍章因暴力拆迁被判刑也只是一个个案,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因为此案最终被刑事追责,其中充满了太多的、不确定的偶然因素。可以设想,如果不是阜阳市委书记对此案作出进行调查的批示,如果曹颍章没有受贿,等等,那么此案最后的结局也许不是今天看到的这样。

  对暴力拆迁的责任人从个案惩罚到常态化的刑事问责,须迈过两道“坎”。第一道“坎”是要尽快解决《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与《物权法》相抵触的问题。《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有些内容与《物权法》精神相悖,全社会几乎已经达成共识。正因为如此,国家才决定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修改并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现在的问题是,国家拟对《城市房屋拆迁条例》进行的修改,一方面让被拆迁者看到了维权的希望、因而更加坚定了维权的信心;另一方面也加速了一些地方政府拆迁的进度、以期在新的《拆迁条例》出台之前“速战速决”。于是,在拆迁领域成就了这样的“奇观”:拆迁者是依法拆迁,“钉子户”也是依法维权,双方都强调自己是在“捍卫法律的尊严”。

  第二道“坎”是要力避地方对暴力拆迁刑事问责的干预,确保司法独立和公正。暴力拆迁往往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受贿等犯罪行为,而一些地方为保护“拆迁积极性”,往往以给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为名要求司法机关对暴力拆迁的责任者网开一面。

  违法必究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之一,只有让所有暴力拆迁的责任者都受到惩罚、尤其是让暴力拆迁致人伤亡的责任者都被追究刑事责任,才能阻止暴力拆迁的继续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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